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30
摘要:分支机构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项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2012-11-30

  税屋提示——

  1.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7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外出经营所得税管理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省内跨市县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票时,按照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建筑安装业所得税管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部分废止]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管理的省内建筑安装企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省内跨市县从事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的,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票时,按照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按照实际经营收入的2.5%就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省外来琼经营的分支机构(项目部),需提供总机构对其分支机构(项目部)的有效证明资料,不能提供有效证明资料的,按实际经营收入的2.5%在经营地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分支机构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项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项目部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总分机构出具的证实其为直管项目部的证明;总分机构拨款证明;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项目合同或协议及其复印件;办理人员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项目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省外来琼经营的建筑安装企业,账册不健全,无法提供工资发放明细,未能按要求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申报的,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6%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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