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国家税务局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100条税收政策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11
摘要: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8.支持化肥生产企业发展。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二铵产品、尿素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39.鼓励企业降低污染排放。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40.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石煤生产的电力,符合条件的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41.鼓励生产混合燃料油。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对自产汽油生产乙醇汽油的按实际消耗的汽油数量申报消费税。对航空煤油缓征消费税。

  42.鼓励利用废弃物生产热能。对以城市生活垃圾、农作物秸杆、树皮废渣、污泥、医疗垃圾为原料,耗用此类原料占所有原材料超过80%所生产的热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43.支持综合利用生物柴油的发展。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的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44.现行石化行业出口退税政策。目前,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为5%;甲醇的出口退税率为11%;六氟铝酸钠、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等化工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为13%等。

  (二)促进装备和机械制造业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45.支持企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6.鼓励企业使用环保等设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7.减轻车辆购置税负担。2010年1月1日起,对国产轿车、国产客车、国产越野汽车、国产专用车、进口乘用车中“排量和功率(ml/kw)”项在1.6升及以下的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48.现行装备和机械制造出口退税政策。目前,船舶用柴油发动机、汽车及零部件、整装新型船舶、输送机械、数控机床等出口退税率为17%,仪器仪表等出口退税率为13%和15%等。

  (三)促进建筑建材产业基地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49.促进废渣再利用。对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并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外购的水泥熟料),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50.促进废旧产品再利用。对符合国家规定利用废渣生产的建材产品,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白银,免征增值税。

  51.促进建材行业资源综合利用。对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52.鼓励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发展。对非粘土砖、建筑砌块、建筑板材等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53.支持建筑企业发展。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加工厂、车间,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免征增值税。

  54.现行建材行业出口退税政策。目前,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出口退税率为9%,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铝型材等出口退税率为13%等。

  (四)促进商贸物流服务中心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55、鼓励企业经营旧货。对纳税人销售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货(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照增值税简易征收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56.扩大运输发票抵扣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铁路运输费用(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都予以抵扣。对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扩大了原规定仅限于发生在购销环节运费。

  57.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8.促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其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9.减轻金融企业呆账压力。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等12种情形,可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60.支持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61.支持社会保障基金发展。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62.促进贵金属的生产流通。对黄金生产和销售单位销售黄金和黄金矿砂,人民银行按国际市场价格配售的黄金,免征增值税;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促进农副产品加工业和轻纺产业基地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63.积极帮扶农民增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64.支持农资生产销售企业发展。对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65.鼓励使用有机肥料。对企业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免征增值税。

  66.支持饲料企业发展。对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饲料、浓缩饲料产品,以及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免征增值税。

  67.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则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68.支持农民小手工编制业发展。对于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购买竹、芒、藤、木条等,再通过手工简单编织成竹制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免征销售环节增值税。

  69.支持农林资源综合利用。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四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2010年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80%增值税。

  70.支持粮食流通企业发展。对承担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销售粮食,以及其他粮食企业销售军用粮、救灾粮、水库移民用粮和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

  71.支持农业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林木、中药材的种植所得,农作物新品种、林木的培育所得,牲畜、家禽的饲养所得,农产品初加工、灌溉、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2.支持养殖企业发展。对企业从事内陆养殖等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3.鼓励日用料酒业生产。对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再征收消费税。

  74.鼓励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符合退税条件的纳税人2010年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按50%的比例退给纳税人。退税业务由财政部门办理。

  75.提高纺织品、服装的退税率。2009年4月1日起,国家将纺织品、服装的退税率提高到16%,毛皮衣服等出口退税率为13%等。

  76.现行农业加工产品出口退税政策。目前,肉制品、果蔬出口退税率5%,乳制品出口退税率为5%和15%,水产品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等。

  (六)促进文化旅游创意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77.促进宣传文化事业发展。2010年底以前,对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

  78.促进旧书市场发展。对销售的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79.促进教育科研事业发展。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校办企业生产的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应税产品(不包括消费税应税产品),免征增值税。

  80.促进卫生事业发展。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税收。

  81.支持文化经营性体制改革。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82.促进社会管理和公共事业发展。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执法部门和单位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的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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