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0]38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油气田企业销售原油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8-21
摘要:油气田企业所属单位生产销售的原油、天然气产品和销售的其他货物、应税劳务,以独立核算的油田企业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考虑到采油分布广和地区的经济利益,仍实行在生产或经营应税货物、劳务的企业所在地预征,由油气田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油气田企业销售原油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0]389号          2000-8-21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油田分公司(原江苏石油勘探局)、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油气田企业”)1997-1999年原油产品应纳增值税结算结果及对2000年应纳增值税的预测,并结合《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油气田企业销售原油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气田企业所属单位生产销售的原油、天然气产品和销售的其他货物、应税劳务,以独立核算的油田企业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考虑到采油分布广和地区的经济利益,仍实行在生产或经营应税货物、劳务的企业所在地预征,由油气田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

  二、从2000年1月1日起,油气田企业原油产品的增值税单位预征税额由原来的45元/吨调整为70元/吨。预征税额由油气田企业按月向油井所在地国税机关申报缴纳。

  三、按规定在各地预征的增值税以及省局在对油气田企业结算后分配到各地入库的增值税,各级国税机关应及时组织入库,不得有欠税。对在年底结算时,各地仍有应征未征增值税的,将由省局组织入库。

  四、油气田企业以及其机构内部所属非独立核算单位要按照《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并按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8月21日

标签: 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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