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函[2013]11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车船税法执行指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4-16
摘要: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上述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六、申报纳税资料

  (一)2012年度已登记车船底册资料的纳税人应提供:

  1. 客车及船舶提供车船登记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校验,不需留存)。

  2.摩托车、货车及其他按自重计税的车辆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校验,不需留存)。

  3.纳税申报表(单位纳税人适用)。

  (二)2012年度未登记车船底册资料的纳税人应提供:

  1.车船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货车及其他按自重计税的车辆另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的,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货物进口凭证或其他记载车船有关技术指标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车船技术指标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没有国家标准且无同类车船可参照核定的,由纳税人书面自行申报有关技术指标。在自行申报车船有关技术指标时单位纳税人需加盖公章,个人纳税人需手工签名。纳税人通过代征单位缴纳税款的,应向代征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自行申报有关技术指标,由代征单位代为收取。

  2.纳税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人纳税人适用)。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等可以证明纳税人身份的证件。

  3.新购置车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购买船舶发票等记录车船取得时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纳税申报表(单位纳税人适用)。

  (三)新购置车辆补录入车牌号码纳税人应提供:

  新购置车辆在公安车管部门注册登记后,纳税人应持车辆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原缴纳车船税地点补录入车牌号码。

  七、单位内部行驶车船的信息登记

  (一)单位内部行驶的车船,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以相关部门登记信息为准。

  (二)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且企业自编车牌号码或船舶名称的,以企业自编车牌号码或船舶名称作为车牌或船舶名称标识,其他信息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其他记载车船技术指标的书面资料所记载信息为准。

  (三)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且企业未自编车牌号码或船舶名称的,以企业名称的简称(两个汉字)和车船的固定资产编号作为车牌标识,其他信息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或其他记载车船技术指标的书面资料所记载信息为准。

  (四)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按本指引第六点第(二)款第1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与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加强联系、沟通,共享单位内部行驶的车船的信息。

  八、底册登记信息管理

  (一)尚未登记底册资料的车船,地税机关和代征单位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登记资料完整、准确录入相关信息。

  (二)已登记底册资料的车船,地税机关或代征单位应将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系统中底册资料进行认真核对,经核对资料一致的,征收税款;经核对资料不一致的,更正系统底册资料,并根据更正内容留存相关资料复印件。其中:原通过地税机关登记的,由该地税机关更正系统底册资料;原通过代征单位(市邮政局除外)登记的,由代征单位主管地税机关更正系统底册资料;原通过市邮政局代征网点登记的,各区(市)地税机关均可更正底册资料。

  (三)购置新车辆注册登记后需补录入车牌号码的,地税机关和代征单位应将留存的车辆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与纳税人缴纳税款时提供的其他资料复印件合并装订。

  (四)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辅导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应要求代征单位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可取消其代征资格。

  (五)代征单位应在主管地税机关的辅导下,将2012年度收取的车辆登记资料复印件,按照《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地税发[2011]168号)要求,完成整理装订、制作目录及移交清单等工作后,移交主管地税机关。

  九、车辆完税凭证(证明)的出具

  (一)单位车辆。

  对单位纳税人一次申报开具一份完税证或缴款书,逐辆开具《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告知书》(以下简称“保密信息告知书”)。

  (二)个人车辆。

  对个人纳税人逐辆开具完税证或缴款书;通过电子自助终端或网站缴纳税款的,只出具自助终端打印的凭证,不再另行开具完税凭证(证明)。

  十、车船信息变更的办理

  (一)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转让过户当年度税款尚未缴纳的,由转让过户后的纳税人缴纳当年度税款。

  (二)办理地点。

  1.车辆在个人之间转让过户的,各区(市)地税局及其所属税务分局、税务所均可办理。

  2.车辆在个人和单位之间转让过户的,到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3.车辆在单位之间转让过户的,买受方或转让方主管地税机关均可办理。

  4.对于没有建立底册,又经过多次转让过户的车辆,由车辆登记证书上记载的第一个单位性质车主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登记和过户手续。车辆取得时间根据车辆登记证所记载信息录入,并根据车辆登记证书所记载的过户信息依次办理过户手续。

  5.船舶在单位之间或在个人之间转让过户的,买受方或转让方主管地税机关均可办理。

  6.船舶在个人和单位之间转让过户的,到单位的主管地税机关办理。

  (三)办理转让过户应提供资料。

  1.转让过户后新车主身份证明(个人纳税人适用)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单位纳税人适用)。

  2.车船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当年度完税凭证(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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