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函[2013]110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车船税法执行指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4-16
摘要: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上述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度车船税法执行指引的通知

穗地税函[2013]110号      2013-4-16

局属各单位:

  现将《2013年度车船税法执行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2013年度车船税法执行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11]712号)、《关于我省车船税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2011]150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13年度车船税的通告》(穗地税发[2012]19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一、纳税人的规定

  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是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者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上述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上述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二、征税范围的规定

  车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以及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是指除道路交通以外在机场、港口、铁路站场、货运站场、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区域使用的机动车辆和船舶。车辆、船舶的具体分类以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为准。车辆、船舶的含义如下:

  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随身行李,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汽车。

  商用车,是指除乘用车外,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货物的汽车,划分为客车和货车。

  半挂牵引车,是指装备有特殊装置用于牵引半挂车的商用车。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性需由汽车或者拖拉机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车辆。

  专用作业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特殊工作的车辆。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动船舶;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应当具有船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游艇和辅助动力帆船以船舶国籍证书(或所有权证书)记载为“游艇”或“辅助动力帆船”作为判断标准。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购买日期的当月起至年度终了按月计算。在国内购买的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日期为准;进口机动车购买日期以《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所载日期为准。购买船舶以购置发票所载日期为准。不能提供上述资料,但可以提供其他表明车船购买日期证明资料的,以相关证明资料所载日期为准。

  四、车辆的申报纳税时间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缴纳。2013年度车辆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时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为避免集中在某一时段申报纳税,纳税人可按车辆登记证书所记载日期对应的月份缴纳税款(购置新车辆除外),且在向公安车管部门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前应先缴纳车船税或办理减免税手续。购置新车辆应在向公安车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船税或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车辆的申报纳税地点

  依法应当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在车辆的登记地缴纳车船税;纳税人通过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辆,在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缴纳车船税。

  在广州市范围内,对车辆的申报纳税地点规定如下:

  (一)单位车辆。

  纳税人应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个人车辆。

  纳税人可通过地税机关提供的多种方式申报纳税:

  1.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区(市)地税局及其下属各税务分局、税务所。

  2.对外悬挂“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私人车辆车船税代征点”牌匾标识的官方合作私人车辆车船税代征点。包括: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车船税代征点、广州市邮政局车船税代征点、开通车船税代征业务的街镇“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站”(或流动人员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以及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开发区、增城市、从化市的车船税代征点。

  3.“好易”电子自助终端或登陆网站www.hotye.com(只受理2012年度已登记车辆底册资料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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