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川财税[2010]34号 2010-10-18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09]7号),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10年度起,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包括当年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由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民政厅每年分别联合公布名单。 二、申请时间 (一)申请2010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请于2010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 (二)申请2010年以后年度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于申请资格年度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或者申请资格年度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提出申请。 三、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核确认,原则上每年定期公布两次。 四、申请材料 (一)需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严格按照川财税[2009]7号第四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二)以前年度已获得而当年需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在严格按照川财税[2009]7号第四条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同时,提供最近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文件。 五、对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若发现不再符合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存在财税[2008]160号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严格按财税[2010]45号第七条和川财税[2009]7号第六、七条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川财税[2009]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川财税[2009]11号)、《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川财税[2009]31号)、《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川财税[2010]14号)同时废止。《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公布2010年度第一批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川财税[2010]33号)在有效期内继续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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