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四川省民政部门就该省企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了申请资格、扣除范围等事项。 全文如下: 2、国家民政部《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民发[2009]100号);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性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暂行办法》(民发[2011]81号)。 3、四川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09〕7号)、四川省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0]34号)。 二、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的内容 三、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条件 2、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 4、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四、四川省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时间 五、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申报材料 六、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材料申报的程序 七、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审计报告要求 八、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申报材料的要求 九、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有效期 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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