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修改《慈善法》答记者问

来源:人民法院 作者:人民法院 人气: 时间:2023-12-30
摘要:此次慈善法修改,统筹促进发展与规范有序,既完善了促进措施相关规定,优化慈善组织运行,激发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也明确了对慈善活动的监管要求,严格法律责任,划出底线,亮出红线,确保慈善事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在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中华民族历来有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我国现行慈善法自2016年施行以来,在保护慈善参与者权益、规范慈善活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慈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更完善的法治护航。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慈善法的决定,新修改的慈善法将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此次慈善法修改的意义是什么?有哪些重点和亮点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主任石宏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此次慈善法修改的意义是什么?

  石宏:修改慈善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慈善事业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发展慈善事业、发挥慈善作用作出重要论述。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党中央重要决策部署,为做好新时代慈善工作、发展慈善事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修改慈善法,就是要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慈善事业、发挥慈善作用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精神实质融会贯通在修法工作中,体现在法律精髓里,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推动新时代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修改慈善法,是依宪治国,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和原则的有力举措。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国宪法中有关国家任务和目的、社会主义制度、公民权利、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国家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和规定,是制定和修改慈善法的国家根本法依据。通过慈善法修改,更好地推动宪法实施,确保相关制度体现党的主张、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同时,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对慈善法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必要的修改。

  修改慈善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慈善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中国慈善事业植根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国情,走出了中国特色的发展之路。修改慈善法,就是要继承发扬优秀传统慈善文化的精神内涵,总结吸收中国特色慈善事业实践经验和教训,将业已存在的中国特色的慈善理念、慈善行为、慈善制度、慈善模式、慈善经验上升为国家慈善事业顶层制度设计,着眼解决新时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慈善事业发展的实际问题,探寻符合中国实际和时代要求的慈善事业发展道路和制度设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慈善事业法治化发展。

  修改慈善法,是更好适应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慈善社会氛围的客观需要。慈善事业是一项全民的事业,必须充分激发全民的爱心、调动全社会的热情,使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为进一步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适应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需要,发挥慈善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功能,有必要对慈善法进行修改,健全完善国家支持鼓励开展慈善活动、扶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措施,进一步激发蕴藏在社会中的慈善正能量,促进全社会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共同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吸引更多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投身参与慈善事业。

  记者:此次慈善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石宏:慈善法修改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慈善事业、发挥慈善作用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规范引导慈善活动,健全监管制度机制,推动慈善高质量发展。主要修改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完善促进措施,进一步推进慈善事业发展。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此次慈善法修改,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相关要求,多措并举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一是,进一步强化政府及其部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责任。要求各级政府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有关部门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二是,完善有关优惠政策的规定。明确国家对慈善事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设立慈善信托开展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国家对参与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参与重大国家战略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三是,优化慈善组织认定程序,降低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年限要求,进一步激发慈善组织活力。四是,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慈善事业。发展社区慈善事业,鼓励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通过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鼓励在慈善领域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五是,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

  规范慈善活动,进一步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慈善组织和慈善信托的规范运行,是促进慈善事业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此次慈善法修改,从积极引导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健康发展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了规范慈善活动运行的有关规定。一是,要求慈善组织报告“募捐成本”“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合作”情况。二是,完善合作公开募捐制度,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对合作方进行评估,依法签订书面协议,在募捐方案中载明合作方的相关信息,并对合作方的相关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合作募得的款物进行管理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其账户;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三是,明确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受益人的确定原则。四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慈善组织的募捐成本以及慈善信托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等标准,特殊情况下慈善组织年度支出难以符合规定的,应当报告并公开说明情况。五是,要求募捐活动或者慈善项目结束三个月内全面、详细公开募捐、项目实施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强化领导监督,提升慈善治理现代化水平。发展中国特色慈善事业,需要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健全慈善监管制度机制,鼓励支持、协调促进、依法管理、推动慈善事业规范高效发展。此次慈善法修改,对强化党的领导和完善监督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是,明确慈善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规范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三是,要求慈善组织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四是,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提供公开募捐信息展示、捐赠支付等服务。五是,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对涉嫌违法的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约谈。六是,加大对违法行为惩罚力度,强化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增设应急慈善专章,系统规范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慈善活动。总结近年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慈善活动开展的经验问题,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和暴露出的问题,吸收地方立法中的好做法,与正在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管理法草案协调衔接,系统作出相应制度安排。一是,规定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救助时,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专门机构、人员,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二是,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鼓励慈善组织、志愿者等在政府协调引导下依法开展或者参与慈善活动。三是,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及时分配或者使用募得款物,并对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四是,无法在应急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的,允许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五是,要求基层政府、基层组织为应急慈善款物分配送达等提供便利、帮助。

  规范个人求助,推动解决慈善领域新情况新问题。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网络求助现象不断增多,超出了社区、单位等特定范围。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呈现规模化发展,在帮助大病患者筹集医疗费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乱象,引发公众质疑和负面舆情,对整个行业的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各方面普遍认为亟须在法律中对相关活动作进一步规范。此次慈善法修改,统筹考虑各方面意见,在附则中专门增加一条,一方面对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求助的行为作出规定,要求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另一方面明确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进行查验,并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同时,考虑到有关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规定,涉及求助及服务的各个环节,难以在附则中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对求助信息发布和查验、平台服务、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促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健康规范发展。

  记者:此次慈善法修改的亮点是什么?

  石宏:一以贯之与与时俱进相统一。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慈善事业的重视是一以贯之的,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保持持续稳定。与此同时,近年来慈善事业的实践发展积累了新的经验教训,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践对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慈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时代进步和实践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启动慈善法修改程序,回应社会关切。此次慈善法修改,既保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原则不动摇,又根据实践发展情况对相关法律制度作出修改完善,体现了慈善立法修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断与时俱进、完善发展,为新时代慈善事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促进发展与加强规范相结合。慈善事业是汇聚社会爱心的事业,是具有广泛群众性的事业,慈善事业发展要在阳光下进行,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下进行。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尚处于探索阶段,一些慈善组织运作不规范、不透明,损害慈善行业公信力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次慈善法修改,统筹促进发展与规范有序,既完善了促进措施相关规定,优化慈善组织运行,激发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也明确了对慈善活动的监管要求,严格法律责任,划出底线,亮出红线,确保慈善事业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在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行稳致远。

  填补弱项与鼓励探索相协调。此次修改是对现行慈善法的部分修正,在全面梳理法律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坚持填补弱项与鼓励探索相协调,既注重“补白”,也适当“留白”。对反映强烈且具有基本共识的问题,补短板、强弱项,例如对个人求助问题,对求助人、信息发布人和平台分别作出规定,明确基本制度,规范乱象;对缺乏实践经验、还需要继续探索的问题,例如尚未实际开展的遗嘱慈善信托,未作明确规定。未作规定,不是回避,而是为实践探索留有余地,也为今后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法规预留空间。

  记者:慈善法的修法形式由修订调整为修正,主要是基于哪些考虑?

  石宏:慈善法修订草案在常委会审议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各方面对慈善法修法形式提出了一些意见建议,经过深入研究,将慈善法修法形式由修订改为修正。主要考虑:

  一是,慈善法实施七年来,党和国家在慈善领域的方针政策没有重大调整,没有出台新的专门文件,也没有机构改革重大举措,全面修法的必要性不足。

  二是,慈善法于2016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属于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律,施行时间不太长。对于大会通过的法律,常委会进行修改是可以的,但需遵循宪法的有关规定。从多年来的实践看,常委会对大会通过的法律作出修改,多数情况下以采取修正方式为宜。此前,对于大会通过的法律,施行时间不太长,常委会即进行全面修订,还没有先例。

  三是,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有些是法律宣传不到位、配套规定不健全、执法不统一不规范等原因导致的,可通过进一步加强法律实施来解决;有些是国情不同、环境条件不同,不宜简单同国外慈善情况类比;同时,针对我国近年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相关法律制度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回应社会关切,是必要的。因此,此次慈善法修改调整为修正的方式,在保持现行慈善法基本制度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针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实践经验,对较为成熟或者有基本共识的内容作出必要修改;对尚有争议、尚未形成基本共识或者较为生疏、实践经验不充分的问题,以及一些可改可不改的文字表述问题,暂不作修改。

  记者:慈善法修改决定通过后,为保障法律实施需要做好哪些工作?

  石宏:“徒法不足以自行”,慈善法修改决定通过后,下一步的重点工作是认真开展宣传普及,推动法律有效实施。

  一是,加大法律宣传普及力度。慈善法是慈善领域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对慈善活动进行了全面规范。此次慈善法修正涉及多个条款、多项制度,有关部门要带头学习修改后的慈善法,组织开展解读阐释,通过深入开展普法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形成学好、用好慈善法的浓厚氛围,推动人人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二是,加强法律贯彻实施。“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要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进慈善法的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慈善组织等慈善活动参与者要提高思想认识,全面准确把握法律的主要内容,切实落实慈善法的相关规定,确保慈善法能够落地见效。

  三是,及时制定配套性规定。慈善法修改决定的全面有效实施,需要配套法规规章等加以细化、具体化。比如,修改决定降低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的年限要求,对慈善组织募捐成本、信息公开等提出新的要求,有关部门需要根据修改内容对相关法规规章进行修改,确保与慈善法规定一致;修改决定授权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授权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具体管理办法等,有关部门需要依据授权,加快制定配套性规定。有关方面要早做准备,加强调研、论证、评估等工作,推动法律体系更加衔接协调、系统完备。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原标题:《新修改的慈善法有哪些重点和亮点内容》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