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5]10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开“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和“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6-07
摘要:为保证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启用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局决定在黄岛分局和胶南市地税局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凡进行试点的房地产业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时,应按规定开具新版发票,收取定金、预收款及其他各种预收款项时,应按规定开具专用收据。其他单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启用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机开“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和“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的通知[条款废止]

青地税发[2005]109号           2005-06-07

  税屋提示——依据青地税发[2007]14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中有关"房地产业专用发票的规定"废止。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发[2005]0023号)文件要求,经市局研究决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启用机开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新版发票)和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启用工作的顺利实施,市局决定在黄岛分局和胶南市地税局部分企业进行试点。凡进行试点的房地产业纳税人发生经营业务时,应按规定开具新版发票,收取定金、预收款及其他各种预收款项时,应按规定开具专用收据。其他单位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启用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

  二、各单位在正式启用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后,应按规定缴销纳税人手中的旧版发票。

  三、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均为机开式,手开无效。新版发票的后五位分类代码为91164,共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第四联为办理房产证联。专用收据的后五位分类代码为91154,共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收据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四、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的规格均为40K,采用水印无碳压感纸印制,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发票监制章采用大红色荧光油墨印制,并使用数字喷墨防伪和加密防伪技术。

  五、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每箱1000份,为加强发票管理,同时采用小包装,每小包50份,每箱20小包。

  六、根据山东省物价局文件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新版发票的发售价格为35元/小包,专用收据的发售价格为30元/小包。

  七、专用收据的印制、领购、开具及保管比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八、各单位在启用新版发票和专用收据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

  1.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票样) (略)

  2.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票样) (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七日

标签: 房地产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