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二[2010]11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6-28
摘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甬财税函[2008]2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将企业名下的不动产产权过户到企业投资者个人名下的,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甬地税二[2010]113号      2010-06-28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局),市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近接各地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反映,经全市税政会议研究,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从事BT业务取得的收入(回购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筑安装发票。

  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合同未明确付款日期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二、对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证书(含《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从事许可证列举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如网络游戏、气象信息服务等),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企业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上述增值电信业务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从事拓展训练、漂流和滑雪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纳税人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其营业额为实际取得的报酬,扣除项目主要包括:运费、装卸费、换装费、仓储费、报关费、输单费、检疫费、保险费、滞箱费等,具体以主管地税机关认定为准。

  五、《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甬财税函[2008]2号)第二条“个人独资企业将企业名下的不动产产权过户到企业投资者个人名下的,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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