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5]14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8-10
摘要:对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的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措施,加强税收管理,应明确要求未达起征点户如实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与纳税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5]143号      2005-08-10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广东省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起征点的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3.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结合深圳实际。”内容废止。

  

各直属机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意见如下:

  一、[条款废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结合深圳实际,对深圳市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一) 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5000元;

  (二) 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3000元;

  (三)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为200元。

  上述调整后的增值税的起征点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对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的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措施,加强税收管理,应明确要求未达起征点户如实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与纳税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具体申报内容和申报期限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