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地税发[2009]148号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08
摘要:贯彻总局所得税“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24字方针,创新思路,强化管理,夯实基础,树立风险意识,提高汇缴质量,不断改进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切实提高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五、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环节。申报率和申报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成效。各单位应为纳税人申报提供便捷及周到服务。今年要进一步扩大网上申报面,全面实行申报电子化,以申报电子化促进申报质量提高。加强申报的过程控制,确保申报率达到100%。

  (一)各单位要引导企业所得税征管企业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进行网上申报,特别要加强对新办企业的网上申报辅导,严格监控网上申报户的申报成功及税款入库情况。要通过查询系统按天查询网上申报户的申报情况,对“假”申报成功的,应及时通过企业重新申报。对没有网报条件的企业,通过自助办税厅帮助纳税人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二)在汇算清缴期间,对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户,必须在2010年1月15日前完成四季度或12月份的预缴申报,然后通过年度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对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户,四季度预缴申报与年度纳税申报合二为一,在2010年1月1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仍实行四季度预缴申报与年度纳税申报合二为一的方式;对实行“平均到月、按年清算”个人所得税的企业,仍按照确定名单后推送申报表的方式由企业实行网上申报。

  (三)对年度纳税申报的查帐征收户,由申报软件自行审核逻辑关系,凡审核不能通过的,一律不得进行申报提交。各单位要负责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的质量,对计算机审核不能通过的,管理所(分局)应帮助纳税人审核申报表并通过申报提交。对核定征收户,由纳税人自行完成申报工作。对实行“平均到月、按年清算”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尤其是需清算退税的企业,由管理所(分局)做好审核清算工作。

  (四)对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自审第一次申报有错并进行第二次申报的,允许纳税人自行进行第二次申报;对纳税人过了汇算清缴期而进行第二次申报的,由纳税人到申报窗口申报,涉及补税的,应加收滞纳金。涉及退税的,按汇算清缴退税处理。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的过程控制,各分县局要根据市局推送的申报数据,加强对申报过程的控制,妥善处理好申报时段,均分申报高峰期,防止因网络堵塞造成系统瘫痪。各单位要配合其他工作统筹安排,在5月底前组织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分期分批有序平稳地推进查帐征收户申报工作。从3月份起,要全程监控年度纳税申报过程,按月、按周、按天通报申报进度。凡在规定时段未来申报的,必须组织催报催缴,在申报期结束前十天,对未申报户进行逐天催报,保证年度纳税申报100%完成。

  (六)加强关联企业管理,组织报送《关联往来报告表》。为了掌握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交易活动及涉税情况,加强反避税管理,根据总局文件要求,在2009年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具有关联方的企业须报送《关联往来报告表》。

  (七)关于汇算清缴及清算时间问题。实行“平均到月,按年清算”的企业,原则上应于2009年2月底前完成清算工作,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业户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清算清缴工作。企业所得税于2009年5月底前完成清算清缴工作。

  六、涉税备案及审批

  根据省局优惠政策管理意见和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各单位原则上在4月底前,完成优惠政策的备案工作及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手续。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实行备案管理,税前扣除项目实行审批管理。各分县局要严格按市局优化征管流程的要求,及时办理纳税人提出的优惠政策备案及税前扣除项目的申请,在纳税人财务年报出来之前,完成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

  2009年度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不再设立审批权限,不论金额大小,一律下放由各分县局审批,审批情况报市局备案,并填报《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情况统计表》。

  七、中介鉴定

  要发挥中介机构在汇算清缴中的积极作用。企业可自愿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中介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项目按宁地税发(2009)179号文件规定掌握。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必须符合税务机关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汇算清缴结束后,各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介机构涉税项目审核清册》及《中介机构涉税项目审核统计表》。

  八、纳税评估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应结合年度纳税评估计划要求,根据市局明确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项目》,适时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每个管理人员于8月底前完成人均不少于1户的有效评估,并于9月份上报一篇有一定质量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案例。

  评估重点为:纳税申报表的其他扣除项目在10万元以上;应审批未审批以及要求备案未做备案擅自扣除成本费用的;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的;有关联关系且发生交易活动的;收入、成本费用、专项资金、投资性收益、税收负担等有明显异常的等。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各管理所(分局)在纳税评估时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要移交稽查所(局)处理,稽查所(局)要将处理结果定期向税源管理部门(综合业务科)反馈,由各管理所(分局)做好台帐等信息维护工作。

  九、汇缴总结分析

  各单位要按要求做好汇缴总结分析工作,2009年5月15日前完成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汇算清缴总结、分析工作,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汇算清缴总结、汇缴分析、资料归档等工作,并上报汇算清缴总结、报表和涉税审批统计表。汇缴结束后,各单位应分行业、分项目开展指标对比分析,找出行业或项目预警值,及时推送与预警值偏差较大的数据,引导税务管理员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管理,针对管理漏洞研究改进征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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