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函[2002]200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05
摘要:广东省邮政局及其所属企业,当年在核定的标准内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02]200号          2002-03-05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广东省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省局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广东省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比例为全省汇总邮政业务收入的1.9%。

  二、考虑到邮政业务全程网经营运作的特点,广东省邮政局按规定比例计提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实行统一计算分配使用的办法,每年由省邮政局把统一计提的数额及分配使用情况报省国家税务局,经审核确认后下发各地执行。

  2001年度广东省邮政局允许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7977万元,具体分配使用情况详见附件。

  三、广东省邮政局及其所属企业,当年在核定的标准内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国税函[2001]1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3月5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