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人社字[2022]10号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菏泽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11
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 鲁人社函〔2022〕19号)要求,切实做好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菏泽市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菏泽市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人社字〔2022〕10号              2022-03-11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开发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发展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市快递协会,各快递企业:

  为支持和发展新就业形态,促进快递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做好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工作,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2〕19号)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邮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菏泽市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李军,联系电话:0530-5190068

  邮 箱:sdhzgsk@163.com

  市邮政管理局

  联系人:刘新宇,联系电话:0530- 6331007

  邮 箱:hz6331007@163.com

  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联系人:张燕敏(参保登记),联系电话:0530-5872667

  邮 箱:sbzxdjk667@163.com

  联系人:袁赫(待遇支付),联系电话:0530-5160178

  邮 箱:sbzxyh@hz.shandong.cn

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菏泽市邮政管理局

2022年3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菏泽市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1〕101号文件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鲁人社函〔2022〕19号)要求,切实做好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工作,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督促企业依法与快递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提升快递员社会保险水平,快递员群体社保权益得以维护,快递员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持续提升。

  工作中应注重把握以下原则:一是支持行业发展,针对基层快递网点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特点,聚焦解决快递员群体工伤保障问题,促进快递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规范企业用工,指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督促企业依法用工并参加社会保险,促进企业间开展公平竞争;三是创新工作方式,适应行业特点简化优化流程,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四是兼顾市场公平。统筹处理企业发展和维护快递员合法权益的关系,鼓励商业保险作为补充保障方式。

  二、实施步骤

  (一)准备启动阶段(2022年2月-3月)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邮政管理局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动员宣传工作会议,安排部署推动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指导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做好工伤预防工作,不断提高快递员工伤保险依法维权意识和工伤预防意识,切实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二)督导参保阶段(2022年3月-11月)

  3月底前,市邮政管理局、市快递协会指导各县区对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全面摸底排查、统计,全面掌握准确数据,并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名单和从业人员数据。4月起,邮政管理部门督促本地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按规定前往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向同级邮政管理部门反馈参保情况,并配合邮政管理部门督导检查参保工作。

  (三)总结检查阶段(2022年12月)

  12月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邮政管理局对推进快递企业、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参保情况。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邮政管理部门按月向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从业人员情况,共同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三、实施内容

  (一)明晰参保范围,确定参保主体。快递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其中,依法取得邮政管理部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可直接为快递员办理优先参保;在邮政管理部门进行快递末端网点备案、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基层快递网点,由该网点所属的具备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资质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代为办理优先参保,承担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责任。

  在本通知印发之前已经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不在上述优先参加工伤保险范围。

  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原则上在注册地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备案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基层快递网点应为其使用的从事快递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和查询服务的所有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快递从业人员个人不缴费。

  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基层快递网点从业的,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在同一个社保缴费月度内从一个基层快递网点流动到另一个基层快递网点工作的,原基层快递网点与现基层快递网点都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缴纳该月度的工伤保险费,以保障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明确计缴方式,完善待遇支付。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工伤保险二类行业基准费率0.4%执行,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按实际参保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定期对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评估,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基准费率。

  基层快递网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后, 从业人员在参保缴费期内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本通知要求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基层快递网点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该基层快递网点或承担工伤保险用人 单位责任的企业法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本方案为从业人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双方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维护快递员权益。快递员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快递员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向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快递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快递员个人或者其近亲属,依据有关规定,向属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四)加强动态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管理。基层快递网点在获得经营许可或完成备案后,应于当月及时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从业人员发生增减员变动时,由基层快递网点及时做好人员信息变更,同步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邮政管理部门。

  邮政管理部门要按月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基层快递网点情况,作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的依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基层快递网点及时办理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的基层快递网点情况,及时办理优先参保业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化适合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核定、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并推行部分业务流程网上办、掌上办,形成高效、便捷的管理服务流程。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快递员群体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相关科室负责人要靠上抓,瞄住盯紧工作目标,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作用,结合工作实施方案,确定每年的重点任务,扎实组织实施。要及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工作高质高效推进。

  (二)强化监督管理,压实企业责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邮政管理部门要强化督导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保,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基金管理,健全监管体系,严防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基层快递网点或从业人员以欺诈、虚构工伤事故、伪造工伤材料等行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管理部门要将落实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范畴,指导企业完善考核机制,开展快递员满意度调查,指导快递企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增加快递员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内容。定期将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市级邮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抓好协调配合,注重宣传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管理部门要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形成推动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整体合力,认真做好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对各类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进行摸底排查,摸清摸实底数,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和数据交换共享工作,扎实协同推进基层快递网点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尽快实现全覆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邮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积极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升快递员工伤保险依法维权意识和工伤预防意识,推动关爱快递员“暖蜂行动”持续深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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