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3]101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7-09
摘要:关于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新《申报办法》),是适应税收信息化建设要求,满足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3]101号        2003-07-0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鲁国税函[2008]1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涉及有关文件清理清理的通知,自2008年1月15日起,本法规中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16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相关规定执行。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下简称新《申报办法》),是适应税收信息化建设要求,满足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安排,搞好配合和协调,抓好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确保新《申报办法》按期顺利实施。

  (一)抓好业务培训。新《申报办法》与原《申报办法》相比做了较大的改动,填报内容和附报资料多,逻辑关系更加科学。为确保纳税人按新《申报办法》正确纳税申报,做好对基层管理人员和纳税人办税人员的培训非常重要。各级国税机关要抓紧对征收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既要保证学习人员数量,更要保证学习质量,使每位同志都能熟练掌握各类报表内容及表间逻辑关系,并能够辅导纳税人正确填报。在税务机关内部做好培训的同时,更要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确保纳税人按照要求正确进行纳税申报,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各地应在7月底以前,对纳税单位的办税人员全部培训一次。

  (二)提高服务质量。在实行新《申报办法》的初期,基层税务机关办税大厅要增加管理人员,做好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辅导工作,对申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为确保纳税人正确使用新《申报办法》,做好顺利过渡,各地在申报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工作时间。

  (三)搞好政策宣传。新《申报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地应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纳税人按新《申报办法》的要求申报纳税。各地要采取张贴新《申报办法》、散发宣传材料、与纳税人座谈交流,广泛听取纳税人意见等措施,取得广大纳税人理解和配合,避免出现不稳定因素。

  二、关于执行范围和时间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的要求,从2003年8月份征期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新《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国税发[2003]53号通知中关于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照原《申报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因此,无论是新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公布的电子申报软件的,还是使用其他原电子申报软件的以及未实行电子申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3年8月份征期起,一律按新《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三、关于电子申报问题新《申报办法》涉及的电子申报问题,省局已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意见》(鲁国税发[2003]96号)中予以明确。各地要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好电子申报的全面推行工作。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等各类报表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表样统一印制管理,于2003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同时停止使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表三)、(表四)》、《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等应由纳税人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各联次一次复写或打印,并做到填开规范、内容真实、计算准确、报送及时。

  (三)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纳税人应于每月月底前将纸介必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报送时间由各市国家税务局自行确定。纸介必报资料一式三份,一份退纳税人,另两份税务机关留存。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函[2008]14号,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按总局“《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16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相关规定执行。】


  (五)《征税/扣税单证汇总簿封面》由各市自行印制,具体样式见附件。各市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和情况应及时上报省局。省局将对申报表的有关填报问题作出具体解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七月九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