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05]5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6-07
摘要:纳税人按财务会计报表种类按月和年报送报表。按月报送的,应在月度终了后10内报送有关报表。对实现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电子签名法》实施未到位前,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各地仍按原规定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5]59号               2005-06-07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0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财务会计报表的规范管理。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不仅有利于改善和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而且有助于规范税务机关的基础工作,逐步实现纳税人报送信息在税务机关内部的共享。各级地税机关务必对此高度重视,切实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规定,认真清理各地自行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的各种涉税资料,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办法》的贯彻落实到位。

  二、信息共享,提高数据的分析利用。今后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总局的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均由《办法》规定的统一报送方式替代,不再分税种单独报送。目前,各地在财务会计报表之外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同类报表,凡财务会计报表数据能满足工作需要的,一律取消;凡与财务会计报表数据有部分重复的,要立即修改报表内容并重新发布,以避免重复报送。确属税收管理特殊需要而报表数据又不能满足的,县级地方税务局可以统一确定由纳税人另行提供。各级地税机关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载明的各项数据,要与所掌握的其他数据信息有机结合应用,切实把死数据变成管理需要的活信息,使之在审核审批、纳税评估、行业分析、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和辅助决策等各项工作中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三、执行不同会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

  1、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月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按年报送“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除外)。

  2、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月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按年报送“现金流量表”。

  3、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月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业务状况表”。按年报送“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4、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按月报送“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按年报送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

  四、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

  纳税人按财务会计报表种类按月和年报送报表。按月报送的,应在月度终了后10内报送有关报表。对实现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在《电子签名法》实施未到位前,纸质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各地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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