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地税[2011]20号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4-01
摘要: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资料原件以供审核,在留存纸质复印件备案的同时应报送税务机关要求的电子格式文档。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纸制和电子文档登记信息要严格审核,实行“一项一档” 分类建档管理,并设置管理台账。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宿地税[2011]20号      2011-04-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实现对房地产业、建筑业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应对房地产和建筑业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是指各级地税机关通过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以及采集的政府相关部门的第三方信息,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运用项目登记、税控开票、数据分析、现场巡查、纳税评估等控管手段,并利用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根据房地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进度监控项目的纳税申报、税费缴纳情况,对房地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开票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实现对房地产开发业、建筑业税收的全过程控管,确保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且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商品房(含土地、其他建筑物、附着物及配套设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住宅、办公、商业用房的开发、销售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买卖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纳税人包括建筑、安装、修缮、水利、道路、桥梁、市政工程、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项目管理内容

  (一)受理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

  (二)对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开票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四)掌握不动产销售和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五)根据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费缴纳情况,确保税费及时、足额入库;

  (六)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保管、缴销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

  (七)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费,并出具清算报告;

  (八)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纳税人安装税控开票装置,发售相应发票。

  第五条 项目管理对象和项目登记主体

  房地产业项目和建筑业项目为项目管理的对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房地产业纳税人和建筑业纳税人为项目登记的主体。

  第六条 项目管理机关

  项目的管理机关原则上为房地产项目或土地所在地和建筑业项目劳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

  第七条 项目登记的原则

  (一)税务登记前置原则。纳税人只有先进行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才能进行项目登记。

  (二)双向登记原则。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必须进行项目登记。如果建设方不能进行项目登记,可由施工方汇总形成建设方项目登记信息。

  (三)顺序登记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当先办理建设方登记,后办理施工方登记;施工方登记应当先总包后分包。

  (四)先项目登记后开票原则。房地产项目无规模限制,建筑工程项目投资额在限额以上的都必须先办理项目登记,后开具发票。限额标准为:市区(含埇桥区城区):200万元;县城:50万元;乡镇:10万元。

  第八条 纳税人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资料原件以供审核,在留存纸质复印件备案的同时应报送税务机关要求的电子格式文档。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纸制和电子文档登记信息要严格审核,实行“一项一档” 分类建档管理,并设置管理台账。

  第二章 涉税信息的采集和应用

  第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根据房地产开发业和建筑业的行业特点,积极主动、及时准确采集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建筑项目的涉税信息,实现对房地产开发业和建筑业税收的项目管理。要求税收管理员做到:所管辖区域内,无一漏户、所管户无一漏项。对采集的涉税信息由税收管理员逐项确认办理项目登记的情况,分情况进行管理:

  (一)项目已实际开工,但未办理登记的,由项目主管地税机关指派税收管理员跟踪落实项目纳税人,责令限期办理项目登记,纳入正常管理。

  (二)项目已立项但未开工,暂未能办理项目登记的,按待开工项目处理。

  第十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流,按季向财政局、国土局、发改委、规划局、建委、财政局、房管局等有关部门采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项目的涉税信息,实现对房地产行业、建筑业税收的部门联合控管。

  要与财政部门合作,及时采集财政拨款工程项目名称、建设方、施工方、工程价款、工程进度、拨款情况等信息;要与工商管理部门合作,及时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变更、注销、吊销登记分户信息;与发改部门合作,采集开发项目批准文号、建设单位、批复项目、投资概算、建设地址、项目备案号等立项批复信息;与规划部门合作,采集开发项目名称性质、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销售面积、公共配套设施情况等信息;与建设部门合作,采集城市拆迁资料信息,发放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书编号、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概算、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等;与土地部门合作,采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信息;与房产管理部门合作,在单位和个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必须提供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各级地税机关对有关部门的配合,只能是依靠,绝不能是依赖。否则,对造成税款流失的,将严格按照执法责任制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 建筑业项目管理

  第一节 项目登记

  第十一条 对建筑业分项目进行管理,并将相关资料归档。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在限额以上均应办理项目登记,对外出施工的应分别在机构所在地办理备案登记、在项目所在地办理项目登记。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签订或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下列证件、资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

  (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附件一)的纸质和电子文档;

  (2)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3)工程中标证书;

  (4)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5)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合同;

  (6)建筑业工程项目发包合同、分包合同;

  (7)工程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帐号;

  (8)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或《xx省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外地工程所得税纳税联系单》;

  (9)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上述资料中,(1)、(8)原件留存,(2)、(3)、(4)、(5)、(6)、(7)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管理人员审核上述资料,确定该工程项目涉税事项及征收方式,填制《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税务机关填写部分)。

  第十四条 纳税人未签订合同或无施工许可证书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后20日内办理工程项目登记手续,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工程施工地点、工程总造价、参建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分包或多层次分包的,施工方工程项目信息统一先由工程总包方向项目管理税务机关办理总包(或上一层次分包)工程项目登记手续,并提供下一层次所有分包的情况,再由各层次的分包人向其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登记分包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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