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07]9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27
摘要:各市地税机关的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职责。各市法规科(处)要加强人员配备,充实行政复议专业人员,确保一般案件至少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3人承办。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7]95号      2007-04-27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28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要创新案件调查方式,改变过去单纯的书面审理方式,注重现场勘察和质证;探索便民办案程序,减少案件审批环节,对比较简单的案件采取简易程序;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加大协调、和解力度,有效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各市地税机关的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好职责。各市法规科(处)要加强人员配备,充实行政复议专业人员,确保一般案件至少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3人承办。

  三、各市局要认真总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经验,对个案进行深入专题调研,对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修改完善建议,并应按照《广东省地税系统税务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粤地税发[2002]101号)的规定及时向省局报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

国税发[2007]28号      2007-3-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职能,妥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和国务院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一)行政复议是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有效手段。税务系统开展行政复议工作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大力推进依法行政,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工作水平不断提高,有效发挥了行政复议的职能作用,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妥善地处理了大量税务行政争议。

  (二)新形势要求必须加强行政复议工作。随着改革的深入,行政复议案件日趋增多,反映的问题渐趋复杂,深层次的问题愈益凸显,税收政策不完善、执法不规范、复议工作质量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行政复议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全面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三)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税务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行政复议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和主要渠道。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方式灵活的优势,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方法,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努力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有效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二、畅通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四)渠道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各级税务机关要把畅通渠道作为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除法律明确规定不受理的案件外,复议机关必须受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复议申请而经法院审理责令受理的,要定期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妥善处理,不能简单一推了之,要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告知解决问题的渠道。对确有问题的案件要通过建立个案督促纠正制度予以纠正。

  三、提高工作质量,力争把税务行政争议解决在税务机关内部

  (五)坚持公平正义。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合理地做出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以公开求公正、以公正促稳定的法治理念,把实现社会公平公正作为行政复议的根本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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