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21]10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0-09
摘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将规范化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研究部署规范化建设工作并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桂政办发[2021]100号      2021-10-9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开展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自2020年7月起,广西率先开展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及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试点探索,圆满完成了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各项目标任务,卓有成效地推进了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为巩固改革试点成果,有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更加方便人民群众,更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地解决人民群众实际问题。

  ——坚持依法实施,统筹推进。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因地制宜统筹推进。

  ——坚持创新驱动,突出特色。总结、探索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好的方式、方法和举措,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二)工作目标。

  按照“立足长远、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深入开展行政复议办案流程、队伍、场所、保障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科学通畅、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监督有力、指导精准的工作机制,实现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工作制度更加完善、工作流程更加规范、人员素质显著提高、办案条件持续改善、工作保障更加有力的目标,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

  二、加强行政复议办案流程规范化建设

  (三)规范行政复议立案。

  规范权利告知。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应当明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并依法送达执法文书。

  规范立案接待工作。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根据集中办案的要求,设置行政复议立案接待场所,配备专人负责立案接待工作。立案接待场所要设置明显指示标识,公布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事项,提供统一格式的行政复议申请书样本。

  规范代办点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要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或者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行政复议代办点,代为接收、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规范接收登记申请。行政复议机构要完善行政复议立案登记细则,明确行政复议来信(函)、来电、来访、网上申请办理流程。接收现场提交的行政复议书面申请材料的,应当开具回执;接收邮寄的行政复议书面申请材料的,应当保存邮件凭证;接收网上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截屏下载打印保存申请材料。

  规范立案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对需要补正的,要一次性全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合理的补正期限和未按要求补正或者超期补正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律后果,对逾期不补正的记录在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及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规范审查期限。行政复议机构要在法定立案审查期限内作出受理、告知、不予受理、通知补正、转送等处理决定,并送达相应的行政复议文书,逾期未制作并送达的,视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四)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规范答复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要在法定期限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中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列明对被申请人的答复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发现被申请人未对行政行为的核心内容进行答复并提交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查明案件事实的,可以通知被申请人限期补充答复并举证。对被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交书面答复、补充答复或举证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撤销该行政行为的决定。

  规范被申请人的答复。被申请人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答复的时限规定,围绕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和职责履行情况等作出全面答复,并就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有针对性地答复;要将证据材料装订成册,制作证据目录,并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证明内容作简要说明;在提交书面答复材料时,要同步提交电子版材料,提供承办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规范建立办案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评议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的办案组织。办案组织要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则,确保办案质量。

  规范行政复议咨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主导、相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提供咨询意见,确保案件审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规范案件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实地调查、勘验、鉴定等方式查明案件事实。

  规范听证审理。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处理存在争议的案件,或者当事人在审理过程中提出听证要求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举行听证的,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进行审理。听证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并制作笔录,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探索远程听证。

  规范案件调解。探索建立行政争议调解平台。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优先适用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要及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要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和履行。

  规范案件审理期限要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案件流程管理,保障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要规范案件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适用条件,不得随意延长审理期限和中止审理案件。

  严格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要坚决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决定,强化行政复议纠错功能。积极适用行政复议变更决定,对符合法定变更情形的,直接作出变更决定,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加强行政复议文书说理。行政复议机构制作行政复议文书要使用自治区统一印发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文书(格式)》。对不予受理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要增强说理性,加强对证据认定、法律适用和行政复议请求采纳情况的说理阐述,增强当事人对行政复议结果的认同感。

  规范送达行政复议文书。行政复议文书能够直接送达的应当直接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可以采取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邮寄送达要交由邮政企业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探索与邮政企业合作实行“行政复议文书专递服务”。

  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况外,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门户网站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除需要作出技术处理的内容外,网上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内容要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一致。

  规范行政复议文书履行。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等履行情况的反馈机制,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切实履行。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反馈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落实情况的,要依法处理。

  规范行政复议案卷归档管理。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案卷的收集、整理、立卷、装订、移交、归档、查阅、使用、销毁等工作。要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卷宗档案电子化,提高电子档案的录入质量和效率。

  (六)规范行政复议监督和指导。

  规范处理行政复议监督申请。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逾期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对作出延期、中止、补正等程序性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监督的,上级行政复议机构要按照个案监督及时办理。经审理,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制作行政复议监督告知书,告知不支持其监督申请;申请理由成立且申请人尚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责令下一级行政复议机关予以整改,有关文书要抄送申请人。

  自觉接受上级监督。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机构)要自觉接受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机构)的监督,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机构)依法作出的监督决定,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应当及时履行。

  加强行政复议指导。注重对行政复议案件的数据收集、统计分析和问题研究,及时发现行政行为中的典型性、规律性、区域性问题,为规范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防范化解风险提供参考。自治区行政复议机构每年要通过开展行政复议案例评选、编印办案指引、组织专业培训等方式加强行政复议业务指导,提升行政复议办案水平,统一办案尺度,维护法治统一和权威。

  建立重大行政复议案件报告制度。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加强行政复议队伍规范化建设

  (七)规范行政复议机构设置。

  落实行政复议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落实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机构。要按照“事编匹配、优化节约、按需调剂”的原则,推动设置行政复议机构,合理配备、充实、调剂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行政复议人员,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行办案辅助人员制度。自治区和设区的市可以探索建立行政复议立案、办理、指导与出庭应诉职能相分离机制,按照全面履行行政复议立案审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应诉、指导监督等职能的需要,在行政复议机构内分别设置相应的处(科、室),县级可以根据办案数量和工作需要探索建立内设机构,确保行政复议全流程实现公正、高效、科学、有序运转。

  (八)规范行政复议员队伍建设。

  完善政府任命行政复议员制度。初次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行政复议员由司法行政机关提名报本级人民政府任命。加强行政复议员资格管理,对任命的行政复议员颁发全区统一的行政复议员资格证和工作证。行政复议员专职从事行政复议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自治区和设区的市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行政复议业务指导和培训,制定行政复议员年度培训计划,推动培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确保行政复议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通过办案指引,实现同案同判。

  四、加强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

  (九)规范办案场所建设。

  配置专门办案场所。要在行政复议办案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牌子,制定并使用全区统一的行政复议形象标识。

  落实办案用房和办案设备。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复议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参考标准》和自身实际,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室、立案室、听证室、调解室、阅卷室、档案室等办案功能用房,并配备电子监控、录音录像及投影仪、扫描仪、执法记录仪等办案专用设备,为实地调查、出庭应诉等办案出行需要提供交通出行保障。

  五、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保障工作

  (十)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充分认识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大意义,将规范化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研究部署规范化建设工作并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一)强化经费保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并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建立适应新时代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经费保障机制,保障日常办案、办案场所建设、专家咨询论证、办案出行和辅助人员配备、档案整理归档等方面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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