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5]210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0-10
摘要:《办法》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中所列只是部分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其余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审批条件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另行发文明确。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5]210号           2005-10-10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执行流转税的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的备案资料除《办法》第19条规定之外,还应提供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政策依据和按规定需要提供的与减免税相关的有权机关认定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二、[条款废止]纳税人享受以下增值税免税项目不需要备案:

  1、未办税务登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2、按次(日)纳税且未达起征点的个人。

  三、[条款废止]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一辆自用国产小汽车、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一辆自用小汽车的免税(车辆购置税)由省辖市国税局审批。

  四、各省辖市国税局应严格按照苏国税发[2003]101号文件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不得层层下放、变更审批权限。

  五、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备案类减免税除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外,还包括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包括免税的债券利息所得、免税的补贴收入、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免税的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等。

  六、属于“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属于中央收入的税收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由各省辖市国税机关审批。审批国税机关应分户将减免税情况(包括减免税项目、减免依据、减免金额等)报省局备案。

  七、《办法》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中所列只是部分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其余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政策审批条件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另行发文明确。

  八、各地在执行《办法》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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