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2011]11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7-26
摘要:各地要根据减轻税负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投资者,自9月1日起给予相应调减个人所得税税额。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11]111号      2011-07-26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国税发[2011]75号,以下简称75号文)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周密部署,确保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顺利平稳实施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已向社会公布。确保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顺利实施,是各级地税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作用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地税机关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充分认识到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要意义,全面领会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税法)的内容,周密部署,精心安排。各市要成立有办公室、法规、税政、征管、信息、纳服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贯彻落实新税法工作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贯彻落实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加强协调与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贯彻实施新税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多管齐下,大力开展新税法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

  各地要根据新税法的修改内容以及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配套文件,分别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地税干部(尤其是税政、征管、办税服务厅和12366座席人员)开展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学习培训,使征纳双方了解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内容和主要精神,掌握税务总局和省局的各项配套征管规定以及客户端软件修改补丁的下载安装方法,同时要指导企业对软件及时进行升级。

  各地要迅速在门户网站上设立专栏,登载新税法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有关规定、宣传资料以及客户端软件修改补丁;要根据统一的宣传口径,对新税法中某些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当地的报纸及电视台、电台等各种媒体进行大力宣传,正面引导并帮助纳税人理解新税法修改的重要意义;要将税务总局和省局印制的新税法宣传小册子,放置在办税服务厅,以便纳税人取阅。

  三、充分做好上线准备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调整按时落实

  (一)提前准备,制定应急预案

  针对新税法修改调整的内容,省局大集中个人所得税征管系统和客户端软件的修改已经完成,有关测试工作将于8月26日前结束,9月1日正式上线及在省局门户网站发布客户端下载补丁。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在办税大厅配备专人解答纳税人的各项问题咨询。对实际上线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地要制定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征管流程中各环节的工作职责,落实到每个部门,落实到每个岗位,确保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能顺利申报。同时,对遇到的问题及时进行归类、分析、处理和汇总上报。

  (二)切实做好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税额调减工作

  各地要根据减轻税负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调查研究,对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投资者,自9月1日起给予相应调减个人所得税税额。此外,对核定征收的出租车司机,也要按照新税法调整的内容,适当调减其个人所得税税额,实事求是地减轻其税收负担。

  (三)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各地要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定和省局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精心准备,确保贯彻新税法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顺利实施。各地制定的有关贯彻落实的工作方案(包括调减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措施)于9月1日前报省局税政二处和征管科技处,75号文要求报送的贯彻落实的实际情况及相关分析,于10月16日报省局税政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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