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地税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涉税事项自查申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5-29
摘要:随着营改增工作的不断推进,为加强营业税税收征管,帮助纳税人全面排查可能存在的营业税涉税风险,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行业营业税涉税事项自查工作。您可以对照所属行业的自查指南自行排查2012至2014年度营业税涉税问题,并于2015年7月15日前网上填报《自查报告表》(www.jsds.gov.cn)。

  23.是否存在银行受托理财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未按照规定纳税问题。

  24.是否存在将代保管收入、咨询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代办保险、按揭手续费收入等不计、少计营业额问题。

  25.是否存在代收电话、水、电、气、信息费等项目,取得的业务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26.是否存在以银行工会的名义向贷款户收取管理费或赞助费未缴纳营业税问题。

  27.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项目亏损轧抵后申报营业税问题。

  28.金融机构国债转让收益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29.金融机构取得的各类奖励、补偿金性质款项是否需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30.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不能比照财税[2010]4号文免征营业税。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31.自2015年1月起(所属期),农村小贷公司优惠税率已取消,企业是否以已按5%申报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自查指南—生活服务业(文化体育业)

  1.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开发票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依法纳税的情况。

  5.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情况。

  7.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的情况。

  9.按税法规定应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的(如受让或购买境外单位提供的劳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无境内代理人的),是否按规定扣缴营业税。

  10.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按规定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11.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是否存在取得非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已按规定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12.收取的价外费用(细则列举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它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按规定并入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13.是否存在错误适用营业税税目以降低营业税税率的情况。

  14.对各类学校及培训机构核实其是否符合“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范围(财税[2006]3号财税[2013]62号);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收取的不属于免税的各类教育劳务收入的其他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对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核实其是否符合财税[2006]3号规定的免税条件。

  15.各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除属于免税范围的第一道门票的收入以外是否还存在其他门票收入。

  纳税人自查指南—生活服务业(旅游业)

  1.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开发票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依法纳税的情况。

  5.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情况。

  7.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的情况。

  9.按税法规定应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的(如受让或购买境外单位提供的劳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无境内代理人的),是否按规定扣缴营业税。

  10.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按规定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11.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是否存在取得非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已按规定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12.是否存在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况,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13.扣除费用仅限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苏地税规[2013]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列举的两类费用:①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等四项费用,除此以外的费用均不得扣除。②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这里包括了支付给境内和境外接团旅游企业的接团费用。③学习费、培训费、考察费等其他费用一律不得扣除。

  14.全部价款是指接团取得的全部收入。旅行社收到导游在旅游过程中为旅客额外添加的景点或购物而取得的有关返利、佣金、折扣等分成收入,是否并入接团取得的收入。

  15.旅行社采取从外单位租赁车辆,自己承担汽油费、过路费的形式为游客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实质上是自己从事运输劳务,不属于委托其他单位代其运输服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交通费"应作为旅行社的经营成本支出。因此,旅行社租赁车辆的租金、自己直接支付的过路费和汽油费不能作为交通费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苏地税函[2006]225号)

  纳税人自查指南—生活服务业(餐饮业)

  1.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开发票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依法纳税的情况。

  5.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情况。

  7.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的情况。

  9.按税法规定应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的(如受让或购买境外单位提供的劳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无境内代理人的),是否按规定扣缴营业税。

  10.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按规定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11.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是否存在取得非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已按规定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12.是否存在将成本费用直接冲抵收入的现象(如对租赁营业场所的企业是否存在以租金或装修费等支出抵顶餐费、少申报收入的问题)的情况。是否存在截留收入转入“小金库”的行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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