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地税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营业税涉税事项自查申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5-29
摘要:随着营改增工作的不断推进,为加强营业税税收征管,帮助纳税人全面排查可能存在的营业税涉税风险,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各行业营业税涉税事项自查工作。您可以对照所属行业的自查指南自行排查2012至2014年度营业税涉税问题,并于2015年7月15日前网上填报《自查报告表》(www.jsds.gov.cn)。

  14.不符合条件的代建房行为,是否将其作为代建处理而少计或者不计销售收入。

  15.是否存在代收款项,不符合条例细则规定的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三个条件的其他代收款项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自查指南—建筑业

  1.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开发票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依法纳税的情况。

  5.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情况。

  7.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的情况。

  9.按税法规定应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的(如受让或购买境外单位提供的劳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无境内代理人的),是否按规定扣缴营业税。

  10.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按规定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11.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是否存在取得非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已按规定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12.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有无隐匿收入或延迟申报纳税的情况。

  (1)合同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收入;

  (2)合同未明确规定付款日期,或未与甲方(发包方)签订书面合同,是否按规定在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后确认收入;

  (3)预收工程价款,在收到预收款时是否确认为营业税应税收入。

  13.是否存在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的情况。

  14.是否按规定将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等计入计税依据。以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工程,是否存在只将人工费、管理费等劳务收入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未将甲方提供的材料等价款计入计税依据,未申报纳税的情况。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的建设方提供的设备是否属于苏地税规〔2011〕11号文件列举的范围。

  15.是否按规定结转在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

  (1)是否存在未结转工程价款以外收取的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等各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或者虽按规定核算工程价款以外取得的各项收入,但未申报纳税的情况。

  (2)是否按规定将临时设施费、劳保统筹、远征费、二次搬运费等收费项目确认为收入。

  (3)是否存在超计划、超面积施工部分只确认成本,未确认收入的情况。

  (4)水暖、电照、给排水、宽带等施工项目的收入是否全额确认。

  (5)是否存在将材料差价款、抢工费、优质工程奖、提前竣工奖等价外收入直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盈余公积”、“利润分配”等账户进行核算,或者直接冲减费用的情况。

  16.发包方以物偿债,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实物或劳务抵偿工程价款等应付款项,承包方是否按规定确认工程价款,有无隐匿应税收入的情况。

  17.是否存在将工程价款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的情况。

  18.是否存在将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等直接冲减工程价款的情况。

  19.是否存在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隐匿收入的情况。

  (1)有无以自建自用建筑物名义向关联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未确认应税收入的情况。

  (2)出租、出售自建自用建筑物取得收入,是否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

  20.是否存在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的情况。

  21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

  纳税人自查指南—金融保险业

  1.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未开发票的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情况。

  3.是否存在收入长期挂账不转收入的情况。

  4.是否存在向客户收取的价外费用未依法纳税的情况。

  5.是否存在以劳务、资产抵债未并入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

  6.是否存在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递延营业税纳税义务的情况。

  7.经营主营业务的同时,提供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是否存在关联企业间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申报纳税时不做调整的情况。

  9.按税法规定应负有营业税扣缴义务的(如受让或购买境外单位提供的劳务,境外单位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也无境内代理人的),是否按规定扣缴营业税。

  10.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按规定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未分别核算的是否从高适用税率。

  11.是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贷款利息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12.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无形资产的是否存在取得非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否已按规定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

  13.股票转让、债券转让、外汇转让、其他金融商品转让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的规定执行。

  14.是否存在将贴现利息收入扣除转贴现(或再贴现)利息后差额纳税,少计计税营业额以及将贴现利息收入按应收票据持有期间按月分摊延迟纳税等问题。

  15.是否存在扩大金融机构往来范围而少缴营业税的行为。营业税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16.金融机构提供应税劳务取得的各类奖励、补偿金性质款项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17.债券投资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申报纳税。

  18.转贷业务是否存在差额缴纳营业税,少计计税营业额的情况。

  19.委托贷款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

  20.是否存在销售不动产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或存在出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未缴营业税问题。

  21.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邮电费、印刷费、支票工本费冲减业务费用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22.是否存在收取客户信用卡透支罚款、罚息等收入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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