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6]267号 关于我市保险、证券业等企业所得税集中征管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0-27
摘要:深国税函〔2006〕267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0-27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服务大型企业,市局决定将我市目前分散于各区、分局征管的证券、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以下简称 金融企业 ...

关于我市保险、证券业等企业所得税集中征管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6〕267号        2006-10-27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金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更好地服务大型企业,市局决定将我市目前分散于各区、分局征管的证券、保险业及其他金融业(以下简称“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全部移交海洋石油税收管理分局(以下简称“海洋分局”)集中征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征管的金融企业的范围集中征管的金融企业具体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所属行业为保险业、证券业、其他金融业的企业。

  二、移交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调整市局负责需移交金融企业税务登记中“主管税务机关”内容的调整工作,于12月31日前将需移交的金融企业税务登记中“主管税务机关”栏目内容调整为海洋分局。原各区、分局征管的金融企业2005年年度申报的相关纸质资料仍按原规定,由各区、分局直接移交数据处理中心,不需移交海洋分局。

  三、关于新成立的金融企业的税务登记问题为了便于工作安排和征管交接,从2006年12月1日开始,新成立的金融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确定为海洋分局,不再根据注册地址划分主管税务机关。

  四、关于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事宜移交海洋分局征管的金融企业2007年1月1日以后申报缴纳的税款和退税,均不区分税款所属期,全部在海洋分局办理入库和退库,其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亦由海洋分局负责。

  五、移交海洋分局征管的金融企业的税款入库级次问题移交海洋分局征管的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税款入库级次暂按市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深国税局纪〔2006〕15号)的精神办理。

  六、工作分工和工作要求由于集中征管工作涉及面广,且时间紧迫,为避免影响纳税人的正常申报和涉税事项的办理。各单位应按本文规定及下表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协调解决,按时完成相应工作。如遇问题,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金融企业所得税集中征管相关工作安排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标签: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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