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7]21号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2-14
摘要: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7]21号        1997-02-14


广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1996]2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集体、私营企业行政管理费的提取和扣除办法仍按我局税二[1994]283号文规定执行,即按所属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所规定的比例计算的行政管理费据实扣除,集体、私营企业主管部门收取行政管理费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年终有结余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国有企业行政管理费的提取和扣除办法仍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其他具备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向所属企业收取管理费,不论采用何种提取方式,收取的管理费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比例的,由各主管财政、地方税务局审批。超过上述比例的,层级报市局审批。

  附件:粤地税发[1996]283号国税发[1996]17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财政局

1997年2月14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