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二[1994]283号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衔接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7-28
摘要: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企业,如能划分收入,可按上述标准分别计算;如不能划分,按上述标准,从低计算。凡征收增值税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产品(商品)销售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凡征收营业税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销售收入,为含营业税的销售收入。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广州市集体企业私营企业所得税衔接若干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税二[1994]283号       1994-07-28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函[2005]68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自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本法规第三点与上级文件有抵触,停止执行。


  一、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标准内累进计算,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一)工业企业。全年产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5%计算;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产品销售收入的0.5%计算。

  (二)商业企业。全年商品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部分,按商品销售收入的o.5%计算;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商品收入的o.1%计算。

  (三)交通运输、、施工、旅游、饮食服务等企业,按上述商业企业比率计算,以营业收入为计算基数。

  (四)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企业,如能划分收入,可按上述标准分别计算;如不能划分,按上述标准,从低计算。凡征收增值税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产品(商品)销售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凡征收营业税的企业,计算业务招待费的销售收入,为含营业税的销售收入。

  二、关于私营企业主要变动费用的扣除问题

  私营企业的主要变动费用(包括差旅费、临时性杂费),在下列标准内计算,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一)工业企业、施工企业和服务企业(旅游企业除外),按产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4%计算。

  (二)饮食企业按营业收入2%计算。

  (三)交通运输企业和旅游企业按营业收入3%计算。

  (四)商业企业全年商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部分按商品销售收入3%;全年商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商品销售收入1%累进计算。

  (五)一业为主多种经营的企业,如能划分收入,可按上述标准分别计算,如不能划分,按上述标准从低计算。

  凡征收增值税的企业,计算主要变动费用的产品(商品)销售收久,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凡征收营业税的企业,计算主要变动费用销售收入,为含营业税的销售收入。

  三、[条款废止]关于企业上缴行政管理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向其主管部门上缴行政管理费,在不高于下列标准以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一)区街集体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3%计算;

  (二)乡镇集体企业按主营业务收入1.5%计算;

  (三)其他集体企业按主要业务收入1%计算;

  (四)私营企业按每月不超过工,000元(含1,000元)额度计算。

  凡征收增值税的企业,计算上缴行政管理费的产品(商品)销售收入,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即应计征增值税的销售收入),征收营业税的企业,计算上缴行政管理费的销售收入为含营业税的销售收入。

  四、私营企业的厂长(经理)的计税工资标准,按不高于本企业职工实际发放和允许税前扣除的人均工资总额的10倍以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五、企业内部职工集资或委托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居民存款利率的140%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六、企业因地铁建设征地取得的征地补偿费,在企业"其他应付款"项下设置专户进行核算,用于企业发生的该项搬迁费用支出,不足部分可列作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期扣除;结余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其他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建设征地补偿费,也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广州市税务局

1994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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