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12]1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2-06
摘要: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密切配合,加强各项基础建设,将本办法与原新农保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衔接好,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2]1号                 2012-2-6

各市、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保障机制,推进两项制度合并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144号)的有关规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江苏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密切配合,加强各项基础建设,将本办法与原新农保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衔接好,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附件:江苏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

江苏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保障机制,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推进两项制度合并实施,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1]14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城乡统一的原则。省财政对全省各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补助范围、标准一致的原则给予统一补助,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城乡居民共享发展成果。

  (二)统筹兼顾的原则。省财政统筹安排省及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明确市、县人民政府承担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主体责任的前提下,按照普惠补助和重点扶持相结合的原则,省财政根据各地人均财力给予分档补助,促进区域发展差距缩小,均衡养老待遇水平。

  (三)注重绩效的原则。省财政对补助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定期开展绩效考核,按规定公开公示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增强制度长期健康运行能力。

  二、资金来源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的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专门用于补助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补助资金。

  三、补助办法

  (一)补助范围。按照省管县财政体制管理要求和统筹地区与行政区划相一致的原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范围包括全省各市、县统筹地区。省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市、县统筹安排使用,不再直接补助市辖区、开发园区等统筹地区。

  (二)补助标准。省财政对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补助标准是: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分档核定,并报经省政府批准的每人每月基础养老金补助标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政策、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财力变化等因素,适时提请省政府调整省对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标准(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标准见附件1)。

  (三)补助口径。省财政核定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的依据是基础养老金发放人月数。人月数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按照统计部门人口普查(调查)的户籍人口数与实际发放人数进行比对,并审核当地相关文件规定和基础养老金实际支付情况后确定。

  (四)补助金额。省财政补助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资金数额,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补助标准,乘以省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发放人数,再乘以发放月数计算。即:

  省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标准×基础养老金发放人数×发放月数

  四、资金拨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多退少补”的拨付办法。

  (一)当年预拨。省财政根据上年实际补助资金数额,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即预拨省财政本级补助资金,在收到中央补助资金后及时预拨中央补助资金。

  (二)次年结算。每年3月底前,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本地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2),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和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报告由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规范行文(包括编制文号,用局印),应包括本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开展、制度实施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有关政策建议等内容。

  每年5月底前,省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将各地上报,并经严格审核和汇总的申报材料,送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省财政据此办理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结算。

  (三)多退少补。根据省财政办理上一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结算数据,对各地上一年度应补助资金大于预拨补助资金的,由省财政在下一年度追加补助资金;对各地上一年度应补助资金小于预拨补助资金的,由省财政在下一年度预拨补助资金中抵扣。

  五、检查考核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制度,每年组织对各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故意虚报基础养老金发放人数、月数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对本级财政补助资金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据实减拨补助资金。对逾期不报办理结算材料或上报数据不准、手续不全的,将暂停预拨补助资金。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机制,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和考核。省将把对各地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考核工作中,年度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另行下发。

  六、其它事项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省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管理考核办法(暂行)》(苏财规〔2010〕8号、苏人社规〔20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目前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标准(此件不下发)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省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填表说明

  1.本表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报,其中涉及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居保)人数情况的内容,应根据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记载的实际情况据实填报。已统一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全部填列在新农保的有关栏次中,并在备注中说明。

  2.本表“1栏”填列开展新农保和城居保工作的市、县名称。

  3.本表“2-19栏”分别填列经办机构记载的新农保和城居保期初和期末累计参保人数情况。其中:期初数,上年度新增国家试点地区按经办机构记载的截至上年批准试点之日的实有参保人数填列,其他地区按经办机构记载的截至上年初实有参保人数填列(原则上应与财政专员办出具的上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审核意见中确定的前年年底参保人数一致,不一致的需单独说明);期末数,按经办机构记载的截止上年底实有参保人数填列。例如:2012年申报补助资金时,2011年新增国家试点地区期初数按截至2011年7月1日实有参保人数填列,其他地区按2011年年初实有人数填列;对于期末数,则均按经办机构记载的截至2011年12月31日实有参保人数填列。勾稽关系:2栏=4栏+6栏=8栏+14栏,3栏=5栏+7栏=9栏+15栏,4栏=10栏+16栏,5栏=11栏+17栏,6栏=12栏+18栏,7栏=13栏+19栏,8栏=10栏+12栏,9栏=11栏+13栏,14栏=16栏+18栏,15栏=17栏+19栏。

  4.本表“20-22栏”填列地方各级财政根据年初经同级人大批准的当年新农保和城居保补助资金预算的安排情况,包括:对全体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居民统一支付的省财政补助以外的基础养老金、对全体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普遍给予的缴费补贴、因鼓励参保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所增加的缴费补贴和因鼓励参保居民长期缴费所加发的基础养老金,以及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等各项补助资金。勾稽关系:20栏=21栏+22栏。

  5.本表“23—25栏”填列申请当年省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包括按上年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平均参保人数和省财政补助标准测算的本年度补助资金,以及上年度地方各级财政垫支的应由省财政承担的基础养老金补助资金。平均参保人数=(期初数+期末数)/2。勾稽关系:23栏=24栏+25栏。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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