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州丸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穗国税发[2008]43号 2008-2-5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州丸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开国税发〔2007〕120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910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粤国税发〔2003〕36号印发)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该公司符合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条件。经研究,现对广州丸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对该公司2006年购买的压力机、电阻焊机、双吊钩式抛丸机等9项国产设备(价款1,392,825元)的40%(金额557,130元),准予其在2006年比2005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对该公司2007年购买的4台压力机国产设备(价款1,060,000元)的40%(金额424,000元),准予其在2007年比2006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此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2月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