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1-06
摘要: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要积极挖掘和利用汇算清缴数据的价值,通过认真研究、分析汇算清缴数据,查找所得税日常管理、预缴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应对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公告

为了确保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进一步提高所得税征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投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现就做好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汇算清缴是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对全年所得税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检验。2010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逐步走向完善的一年,其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仍然面临着新政出台多、政策变化大、新增企业多等诸多困难,因此,各单位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针对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特殊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认真做好汇算清缴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质效。

二、强化政策宣传,增强服务观念

加强所得税政策的宣传培训,是做好汇算清缴的基础。为此,市局将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的基本政策进行梳理和归类,以方便税务干部和纳税人的政策学习和培训。各单位要以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契机,做好辅导、培训工作。一是组织好税务干部的政策培训和业务学习,促使税务干部全面掌握所得税政策和管理规定,为深入做好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奠定基础。二是积极做好对外政策宣传和业务辅导,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涉税服务。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和所辖纳税人特点,按照行业、规模或区域等对纳税人进行分类,通过召开政策培训会、咨询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利用网络、触摸屏、12366等媒介,对不同类型纳税人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所得税政策、征管制度和办税程序。在汇缴期间,对重点税源企业要开展“一对一”的征前辅导工作,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

三、抓住工作重点,落实汇缴措施

(一)明确汇算清缴范围,做好应汇缴户管清查,确保汇缴申报率达100%。

1、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

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为各类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所得税纳税人。具体包括:查账征收或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查账征收或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

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2、摸清所得税征管户,确定应汇算清缴户管

各单位应于2010年四季度所得税申报结束后,及时对本年度所得税征管户管情况进行清查,根据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范围进行逐户核对,确定本年度应汇算清缴户管,并于2011年1月底前形成并上报《所得税汇算清缴户管统计表》(附件1)。

汇算清缴期间,各单位要根据纳税人情况的变化,如非正常户认定、注销等,对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及时进行维护,并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户管统计表》中逐户记录原因,确保应汇缴户的准确性。

汇算清缴过程中,各单位要根据汇缴进度安排,做好应汇缴企业的催报催缴工作,确保汇缴申报率达100%。

(二)及时处理涉税审批及备案事项

各单位要按照省局、市局关于税收优惠管理、税前扣除事项及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原则上于4月底前完成优惠政策的备案及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手续,各类备案及审批事项应按规定录入大集中系统,并确保数据完整、准确。

对减免税及相关日常管理事项的备案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要求办理。对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事项,在汇缴申报时不得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对税前扣除审批项目,纳税人原则上应于2010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对税前扣除年度和金额进行审批确认。汇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填写《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情况统计表》(附件2),并于6月15日前上报市局。

(三)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鉴证作用

凡上级税务机关明文规定应提供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均应要求纳税人按规定提供,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提供。

按规定应提供有资质中介机构鉴证报告的事项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所规定的项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9号)规定的当年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亏损弥补项目。已做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纳税人不需单独提供亏损弥补鉴证报告,但应在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中单独对当年的亏损弥补情况进行鉴证说明。

按规定应提供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事项包括:收入总额在一定规模以上、查帐征收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具体的收入总额规模按以下标准执行:市区范围(不含武进区)内收入总额2000万元以上;溧阳市、金坛市、武进区范围内,由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入总额1000万元以上自行确定,并报市局备案。

纳税人可自愿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特定事项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四)认真做好纳税申报工作

纳税申报是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关键环节,申报率和申报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工作成效。各单位应为纳税人申报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务。今年要进一步扩大网上申报面,以申报电子化促进申报质量的提高。要加强申报的过程控制,确保申报率达到100%。

1、各单位要积极引导企业所得税征管企业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进行网上申报,特别要加强对新办企业的网上申报辅导,严格监控网上申报户的申报成功与否及税款入库情况。要及时查询网上申报户的申报情况,对未申报成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重新申报。对没有网报条件的企业,通过自助办税厅帮助纳税人完成网上申报工作。

2、在汇算清缴期间,对企业所得税户管,必须在2011年1月15日前完成四季度或12月份的预缴申报,然后通过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对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函〔2009〕283号)文件精神进行汇缴申报,特别是对非日常经营项目要按实际所得进行汇缴申报;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仍实行四季度预缴申报与年度纳税申报合二为一的方式。

3、对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间因填报错误等原因导致申报错误的,应允许纳税人再次进行申报;对纳税人在汇缴期结束后因填报错误等原因需要重新申报的,由纳税人到纳服大厅办理,涉及补税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涉及退税的,按汇算清缴退税处理。

4、认真做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报送工作。为了掌握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交易活动及涉税情况,加强反避税管理,根据总局文件要求,在2010年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对年销售收入1亿万元以上、具有关联方的企业须报送《关联往来报告表》。

(五)切实加强汇缴申报的审核

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对税务机关的要求,各单位应精心布置、明确要求、注重落实,切实加强对纳税人年度汇缴申报的审核工作。

1、加强年度纳税申报表基础数据的逻辑性、准确性的审核。重点审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据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如:各项收入、成本、利润总额等项目。

2、加强年度纳税申报附报资料完整性的审核。纳税人应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附报资料,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应督促其及时补正资料。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涉及自行申报类项目的,应按省局《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苏地税发[2009]69号)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规定提供相关备案资料。

3、加强重点涉税事项审核。各单位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重点加强以下事项的审核:不征税收入及对应成本、费用的调整;预缴数额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事项是否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坏账损失、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涉及过渡政策的,是否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核定征收企业非日常经营项目所得归类、计算是否准确等。

4、加强税前扣除审批及税收优惠等备案事项的审核。各单位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9号)要求,加强各备案事项的审核,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对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履行备案手续;对涉及税前扣除审批而未审批的,应督促纳税人及时办理审批手续,未按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的上述事项不得进行相应的所得税税务处理。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进行审核时,要重点加强《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填列情况的审核,一是填列项目是否准确,对明显填写错误的要及时纠正,特别是填入各减免项目 “其他”栏次的内容,要逐一审核确认,做好记录,并在6月15日前汇总报送《“其他”类型税收优惠明细表》(附件3);二是填入“金额”栏次内容是否准确,要正确区分“所得额”与“税额”。

5、加强鉴证报告质量的审核。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涉税鉴证报告结论性语言以及鉴证结果与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中介机构说明原因;对鉴证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应做好台帐登记汇总上报,以进一步加强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质量评价,引导中介机构依法规范执业行为。

6、在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纳税人申报错误,提醒纳税人进行修改,纳税人拒绝修改的,应尊重纳税人申报权利,允许纳税人进行申报;汇缴结束后,要对此类纳税人全面进行检查或评估。

四、合理安排进度,确保汇缴质量

各单位要根据实时申报进度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的过程控制,合理安排申报时段,均分申报高峰期,防止因网络堵塞造成系统瘫痪。从3月份起,各单位要全程监控年度纳税申报过程,市局将按周、按月通报申报进度。凡在规定时段未来申报的,必须组织催报催缴,在申报期结束前十天,对未申报户要逐天催报,保证年度纳税申报100%完成。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原则上按照以下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2011年1月1日至3月31日。完成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和查账征收企业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汇算清缴。

对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农林牧渔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软件生产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应于3月15日前完成年度汇算清缴的预申报。

第二阶段:2011年4月1日至4月30日。完成除重点税源企业外的没有审批或备案事项、不需涉税鉴证的其他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第三阶段:2011年5月1日至5月31日。完成重点税源企业及有审批备案事项或需涉税鉴证企业的汇算清缴工作。

五、强化后续管理,巩固汇缴成果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要积极挖掘和利用汇算清缴数据的价值,通过认真研究、分析汇算清缴数据,查找所得税日常管理、预缴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应对办法,采取有力措施加以改进。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要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69号)的规定,及时建立、补充、修改后续管理台帐,确保管理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更新台帐相关数据;检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传递至管理部门,由管理员对台帐进行维护。

汇算清缴结束后,各单位要根据市局复审工作的整体要求,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提出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步骤,采取评审、正常评估、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等多种形式认真开展汇缴复审工作。对纳税人汇缴申报异常情况(包括收入异常变动、所得率偏低、未达到预警值指标以及重大扣除项目、持续亏损等)也可采取交叉评估等方式及时进行审核评估。复审工作的重点为各类审批、备案、自行申报及其他后续管理事项、重大税前扣除事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及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指标异常的企业。各单位要通过评估、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排查疑点,对重大事项、涉税信息异常等情况要逐项核实、评估,确保各项税收政策及时、准确地贯彻到位。

六、突出工作亮点,总结汇缴经验

总结和报表是体现汇算清缴工作成果、积累经验、收集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的重要载体,各级税务机关要重视汇缴总结报送工作,要认真总结,按照规定的质量要求和时间要求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总结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四)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在总结中要突出亮点工作,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所得税管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

汇算清缴总结、报表上报时间为: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以及税源报表于2011年5月10日之前,企业所得税汇缴总结报告、税源分析以及税源报表于2011年6月30日之前。

特此公告

附件:1-3

附件1:《2010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户管统计表》

附件2:《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情况统计表》

附件3:《“其他”类型税收优惠明细表》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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