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发[2016]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05
摘要: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以外的,一律不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冀政发[2016]3号      2016-2-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一)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目录以外的,一律不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不得通过备案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审批部门)

  省出台《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明确后置审批事项名称、审批部门、设定依据等,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部门)

  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按照许可文件、证件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参照后置审批部门确定的经营范围规范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者从事非审批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用语核定经营范围,核发营业执照。(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部门,各市、县(市、区)工商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

  (二)严格依法规范审批行为。各审批部门要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并予以公示。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对审批标准和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审批行为,确保审批行为严格依法、公开透明。各级各部门要健全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级相关审批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机构编制、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审批部门)

  二、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一)实行“双告知”制度。各级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时,根据《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各市、县(市、区)工商部门,相关市场主体)

  各级工商部门根据《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在办理登记注册后,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登记注册信息统一推送到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上,由省级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查询、认领,并通过各自业务系统分派到相应的审批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对《河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公布前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省工商局负责将其登记注册信息统一在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查询,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监管工作。(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工商部门、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二)明确监管责任。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严格依法执行。对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告知相关部门。(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省工商局,各市、县(市、区)政府、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工商部门)

  省出台关于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提请工商部门查处的具体规定,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无缝衔接。(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工商、机构编制部门、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支持已出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文件的地方继续探索”的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8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先照后证”改革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10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先照后证”改革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3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开河北省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111号)明确的监管清单,认真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管清单实施动态管理,结合国务院和我省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进展情况,不断修改完善监管清单。(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委办;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工商部门、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

  三、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一)建立信息公示机制。工商部门要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的法定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其他政府部门要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河北”网站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2016年底前,初步实现归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大力配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建设,及时与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联通对接和信息共享。(牵头单位:省工商局、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各市、县(市、区)政府、工商、发展改革部门、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

  (二)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工商部门加快建立完善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要通过省政府政务外网实现与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应用共享平台的联通对接。2016年底前,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穿,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法院、检察院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有效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省工商局;责任单位:省级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各市、县(市、区)政府、工商部门、相关审批和监管部门、法院、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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