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5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3-17
摘要: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我局主动作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用好用活相关政策(相关政策详见附件),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全面增强发展动力活力,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5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市经信委:

  《关于加快处置“僵尸企业”的建议》(第1253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市地税局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主要举措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三去一降一补”的决策部署,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我局主动作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用好用活相关政策(相关政策详见附件),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全面增强发展动力活力,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开展精准宣传。全面梳理汇总企业改制重组相关税收政策,编印《企业上市改制重组优惠政策汇编》,为企业实施改制重组提供政策辅导和支持。同时,主动对接,送政策上门,开展针对性宣传,提高企业对政策的把握,确保纳税人应享尽知。

  二是加强跟踪服务。建立改制重组企业管理台帐,强化动态跟踪,准确把握企业改制重组进度及其涉税问题,有效解决企业的各类涉税需求,积极落实重组业务涉及的税收优惠,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

  三是强化部门协作。加强与财政、经贸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工作进展,共同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难题,促进重组事项的平稳过渡。

  四是创新服务举措。推行“二维码”一次性告知,方便企业准确快速掌握办税指南;推广“问税平台”和网上纳税人学堂,畅通税企交流、互动学习的渠道;应用电子税务局,实现办税事项网上全覆盖;推广网上办税、手机办税、自助办税,为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办税渠道;推行微信预约办税,减少排队等候时间;推行“窗口无否决权”服务机制,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关于缓交相关税费建议的意见

  建议中提出“在金融机构处理不良贷款资产过户阶段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印花税、防洪护堤费等给予一定期限的缓交,待其实现资产重组或出让后再行补交”。对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已进行了明确,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另外,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是地税部门代征,无权审批缓交,建议向财政和水利部门申请办理。

  领导署名:宋军

  联 系 人:郭燕敏

  联系电话:88600781

  附件:现行涉及处置“僵尸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17日

  附件

现行涉及处置“僵尸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5、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6、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7、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8、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二、《财税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1、关于资金账簿的印花税

  (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制改造包括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成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的参股,将企业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企业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而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的新公司。

  (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3)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5)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关于各类应税合同的印花税

  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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