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僵尸企业”的外部性税负影响及税务治理

来源:税务研究 作者:税务研究 人气: 时间:2020-12-21
摘要:“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发展能力、需要依赖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其因占有大量冗余资本、劳动要素,极易诱发宏观层面的资源错配。相关理论研究认为,“僵尸企业”对正常企业的税负影响有三个方面。

  一、引 言

  2019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发改财金〔2019〕1104号)明确提出,要落实好亏损弥补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税收政策,为企业破产重整营造良好环境。201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进一步指出,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降低企业用电、用气、物流等成本,有序推进“僵尸企业”处置。

  “僵尸企业”是指丧失自我发展能力、需要依赖政府补贴或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其因占有大量冗余资本、劳动要素,极易诱发宏观层面的资源错配。相关理论研究认为,“僵尸企业”对正常企业的税负影响有三个方面。第一,为了给“僵尸企业”提供财政补贴,政府会增强对正常企业的征税力度,从而导致正常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上升(李旭超 等,2018)。第二,因“僵尸企业”需要依赖银行续贷维持生存,占压大量银行信贷资源,势将降低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对有效税基涵养产生不利影响(郑汀 等,2017)。第三,“僵尸企业”越多的地区,正常企业越倾向通过低报或瞒报利润的方式逃税(金祥荣 等,2019)。整体观察,尽管既有文献对“僵尸企业”的外部性影响、扭曲效应进行了不同视角的研究,但在其税负影响机制和税务治理取向方面还未能达成共识。为此,本文致力于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扩展:一是结合“僵尸企业”不同识别方法的技术特点,从我国微观企业数据库中甄别出“僵尸企业”,观察“僵尸企业”对正常企业的税负影响;二是将研究范围从省级延伸到地市级层面,利用更细化的实证框架测算税负影响范围和力度;三是基于行政层级、跨地区外部性、征税压力、所有制类型等多维视角提供经验证据,助力相关部门推进“僵尸企业”破产重整。

  二、僵尸企业的测度与识别

  根据已有研究,在微观企业大数据样本中识别“僵尸企业”主要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称为“利息支出法”,即通过比较企业对外披露的利息支出与按照市场最优利率测算的最低净利息支出,判断一个企业是不是“僵尸企业”。这种方法的技术缺陷是,如果银行补贴企业并非通过利息减让,而是在合理利率水平上持续提供新贷款,则相关企业不会被识别为“僵尸企业”;反过来看,有些企业因资质较好而获得银行的优惠利率却可能被误认为“僵尸企业”。第二种方法称为“过度借贷法”,即通过资产负债率、利润水平等企业财务指标评估企业资质,将资质较差却能获得银行贷款的企业视为“僵尸企业”。这种方法的技术缺陷是会使得一些正处于成长期、财务绩效有提升空间的企业被误判为“僵尸企业”,而虚报、瞒报企业财务数据获得银行续贷的企业却不被认定为“僵尸企业”。

  本文结合两种主流方法的技术特点,综合企业利息支出缺口和财务特征识别“僵尸企业”。技术路径是,基于企业财务数据估算i企业t年的最低净利息支出Ri,t,得到企业息税前利润EBITi,t与最低净利息支出Ri,t的缺口gapi,t。当企业息税前利润不足以覆盖企业最低净利息支出(gapi,t<0)、企业资产负债率大于50%且本年负债净增长时,将其认定为“僵尸企业”,记为zbi,t=1,否则zbi,t=0。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通过估算i企业t年须支付的最低利息支出R1i,t及利息收入R2i,t,计算其最低净利息支出Ri,t,如式(1)~式(3)。

  在式(1)~式(3)中,j是年份间隔变量,rs与rl分别代表银行短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银行长期(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DS、DL分别代表企业短期银行贷款、企业长期银行贷款,基于“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及其他有关科目测算得出(谭语嫣 等,2017)。rd为银行短期存款基准利率,CA、AR、LN分别代表企业流动资产、应收账款、存货。

  其次,对企业息税前利润EBITi,t与最低净利息支出Ri,t的缺口gapi,t进行标准化处理,如式(4):

  其中,EBIT以企业利润与实际利息支出的加总额衡量,B为企业负债总额。

  最后, 基于缺口信息gapi,t、资产负债率fzzcbi,t及负债增量fzzli,t,判断i企业t年是否为“僵尸企业”。若gapi,t<0,说明企业息税前利润不足以支付企业最低利息支出额。但为避免“利息支出法”将融资渠道良好的企业误判为“僵尸企业”的缺陷,当且仅当观测样本同时满足当期缺口gapi,t<0、资产负债率fzzcbi,t超过50%且当期负债净增长三项条件时,才视对应企业为“僵尸企业”。

  三、数据来源、变量定义与实证框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选取

  本文基础数据取自《全国地市县财政统计资料》(1999~2009)、《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2000~2014)、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以及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1998~2013)。我们利用Brandt 等(2012)的做法,对工业企业数据库进行纵向合并,进而展开以下数据整理工作:(1)对企业样本进行跨期匹配,生成唯一企业识别码;(2)剔除严重失真的2010年数据;(3)剔除1年期企业样本,对工业企业数据库中部分年度缺失的指标,如企业应付账款、本年应付工资总额、应付福利费总额等,基于企业所在地相应指标的年度均值序列进行插值法补充;(4)剔除流动负债、应收账款、利润总额、资产总计等关键指标为空以及关键指标值不符合会计准则及数理逻辑的样本。

  (二)变量定义

  为检验“僵尸企业”对正常企业的税负影响,因变量设置为企业实际税负率(ETR),以“应交所得税”与“利润总额”的比值测算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率,并对极端值作1%缩尾处理。在解释变量方面,核心指标是“僵尸企业”占比(ZB),以“僵尸企业”资产总额与全部企业资产总额的比值反映,具体包括: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僵尸企业”资产总额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企业资产总额的比值(AZB_P)、某地级市“僵尸企业”资产总额与所在地级市全部企业资产总额的比值(AZB_C)、某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地级市“僵尸企业”资产总额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地级市全部企业资产总额的比值(AZB_O)。

  控制变量组考虑了企业实际税负的其他影响因素,包括征税压力(TaxLevy)、经济发展水平(lnGDP)、企业规模(Scale)、资本结构(Structure)、盈利能力(Profitability)、资本密集度(Capital)、存货密集度(Inventory)。其中,征税压力以公共财政预算赤字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反映,TaxLevy_P、TaxLevy_C代表企业所在省级政府和地级市政府面临的征税压力;以GDP自然对数值反映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分别引入省级经济发展水平(lnGDP_P)和地级市经济发展水平(lnGDP_C)两个行政层级的宏观控制变量。企业规模以企业总资产的自然对数值反映;资本结构是企业总负债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盈利能力以企业利润率衡量,即企业利润总额与企业总资产的比值;资本密集度是企业固定资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存货密集度是企业存货占企业总资产的比重。各变量描述性统计见表1。

  (三)实证框架设计

  为检验僵尸企业对正常企业的税负影响,本文基准回归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下标k、i、h、l、t分别表示企业个体、省份、地级市、行业、年份。ETR为企业实际税负率;ZB为“僵尸企业”占比,包括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僵尸企业”占比AZB_P与本市“僵尸企业”占比AZB_C;X是一组影响企业实际税负的微观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资本密集度、存货密集度;C是一组影响企业实际税负的宏观控制变量,包括征税压力、经济发展水平;D是一组虚拟变量,控制个体、地区、行业、时间;ε是随机干扰项。

  为进一步从跨地区外部性、征税压力、所有制类型等视角厘清“僵尸企业”对正常企业的税负影响机制,模型(7)(8)(9)分别引入某市“僵尸企业”占比AZB_C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市“僵尸企业”占比AZB_O的交互项ZBi,h,t×ZBi,h',t、某市“僵尸企业”占比AZB_C与征税压力TaxLevy_C的交互项ZBi,h,t×TaxLevyi,h,t以及某市“僵尸企业”占比AZB_C与所有制类型SOE的交互项ZBi,h,t×SOEk,i,h,l,t。其中,SOE是所有制类型虚拟变量,国有企业赋值1,非国有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赋值0。

  四、计量结果分析(略)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结合“利息支出法”和“过度借贷法”的技术特点识别出“僵尸企业”,从多维视角检验了“僵尸企业”对正常企业的税负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僵尸企业”会使所在市正常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并存在增加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市正常企业税负的负外部性。进一步计量分析表明,对“僵尸企业”财政补贴诱发的税负转嫁效应因企业类型而异,在地区竞争压力下,税负更倾向于转嫁给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承担的税负压力较低。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首先,加快推进“僵尸企业”盘活与出清。“僵尸企业”带来的财政压力势必会削减地方政府减税降费的空间,冲消减税降费对民营企业成长发展的激励效应。鉴于此,我们建议应审慎甄别企业发展前景,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出清。对产品、技术等方面仍然具有市场竞争潜力的危困企业,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债转股等手段帮其摆脱困境;对持续亏损、不符合经济结构调整方向的“僵尸企业”,坚决予以破产清理,严禁地方政府提供财政补贴或金融机构违规续贷,加快实现市场出清。

  其次,完善“僵尸企业”破产处置。推进“僵尸企业”出清,亟须完善僵尸企业破产处置。一是要明确税务机关在“僵尸企业”破产处置中的法律地位,赋予税务机关以债权人身份申请企业破产(卿云 等,2017),通过税收保全措施强化破产“僵尸企业”的欠税管理,降低正常企业征税压力。二是要对进入破产重整的“僵尸企业”,通过税收减免、递延纳税等措施鼓励战略投资者兼并重组,允许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业务不确认应纳税所得,支持通过债转股方式化解债务。三是在国有“僵尸企业”的破产处置方面,合理安排税收债权和职工安置费用的受偿序位,主要通过健全社保体系、建立政府专项基金等方式解决职工安置费用,避免破产安置费用转嫁为正常企业的税收负担。

  最后,优化税收环境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以“僵尸企业”治理为契机,推动相应管理体制机制建设,为实体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一是应着力消除“僵尸企业”对正常企业的税负扭曲和跨地区外部性,构建公平公正、和谐包容的税收新秩序。二是要通过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多税种协同发力,促进“僵尸企业”出清和盘活。具体地,应给予兼并重组“僵尸企业”可享受债务重组所得递延纳税五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明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关联债权和劳动力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合并、分立后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可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分立后企业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三是完善破产重整“僵尸企业”信用修复机制,引导重整“僵尸企业”积累信用资产,创造新的发展机遇。具体措施包括:支持重整“僵尸企业”申请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添加相关信息,及时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状况;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支持企业申请增设重组完成信息、公示重组情况。

  (本文为节选,原文刊发于《税务研究》202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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