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2-02
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15]5号        2015-02-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现将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江西地税 陈萍生——
  举例:A企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合并B企业,B企业解散注销但不清算(其股东到A企业继续做股东),B企业全部资产和债权、债务转移至A公司(账务处理略)。假如,B公司拥有的全部资产中,有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为1亿元,市场价值为3亿元。按照文件规定,原企业(即B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A企业,其增值2亿元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财税[2015]5号文件第五条同时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也就是说,如果B企业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被合并的一亿元不动产转移至A企业时,增值2亿元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显然,此时的纳税人是B企业,而不是A企业。
  结论:如果A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B企业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A合并B,B企业仍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 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七、企业按本通知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房产、国有土地权证、价值证明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2日

财政部税政司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的解读

  为支持企业改制重组,2015年3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问:为什么要出台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答:近年来,我国企业改制重组步伐不断加快,不仅成为企业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措施,也成为国家化解产能过剩矛盾、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促进企业改制重组,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明确要求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在改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抓紧研究完善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政策。为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出台了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二、 问:这次出台的政策与以往企业投资、兼并相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相比,有什么变化?

  答:此次出台的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对原有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规范与整合。具体而言,一是延续了企业以房地产作价投资、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二是规范了企业兼并相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表述,将兼并纳入合并,三是增加了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企业改制重组形式,将企业公司制改造、企业分立两种形式纳入优惠范围。此外,为便于征管操作,减少争议,《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房地产时,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等相关事项。

   三、 问:为什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适用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政策不是一项新的规定。2006年,为减少税收政策漏洞,避免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改制”之名,行“转让房地产”之实,规避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享受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考虑到在实际征管中,上述现象仍然存在,此次出台企业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延续了这一规定。

标签: 企业重组

本文章更多内容:1-2-3-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相关政策

财税[2018]57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0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1]22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沪国税法[2011]4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相关税收工作的通知

冀政[2011]7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财税[2010]49号 关于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重组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48号 关于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发[2010]27号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国际税收处关于下发《江苏省国税局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操作指南》的通知

国税发[2009]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0号 关于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9]957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冶金科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重组改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9]212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9]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9]126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47号 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税[2009]24号 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财税[2008]1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24号 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财税[2008]42号 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财税[2007]5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7]30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株洲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组上市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函

国税函[2006]8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 

财税[2006]81号 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 

财税[2006]4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国税函[2005]1174号 关于海南南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企业重组中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7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风汽车有限公司2003年度企业重组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陕地税函[2005]153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3]18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工信部联产业[2013]16号 关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  

财税[2012]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