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14]36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22
摘要:省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并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省级合作资金。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4]36号           2014-12-22

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长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效应,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江苏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直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号)和省科技厅、财政厅《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苏科高发[2014]80号)等有关规章制度,我们修订了《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紧密结合,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促进全省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为规范省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从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及其有偿使用的回收资金中安排,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并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省级合作资金。

  第四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省、合作市县(区)、合作金融机构及项目单位共同承担。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省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是:配合省财政厅制定完善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完善风险补偿的实施细则,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审定不良贷款代偿建议,开展经费监管与绩效考核;研究确定授信贷款年度支持重点;会同省财政厅做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等。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完善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协助省科技厅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和审定不良贷款代偿建议;会同省科技厅下达资金;负责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年度工作经费保障;配合省科技厅做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等。

  第六条 根据风险补偿运作管理实施方案,受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委托,由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负责省风险补偿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负责项目受理、评估、审核;跟踪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归还贷款;审查风险补偿申请与提出建议。

  第三章 运作方式

  第七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以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

  第八条 鼓励各市、县(区)安排相应的风险补偿资金,与省风险补偿资金共同开展贷款风险补偿工作。在条件成熟的地区,省风险补偿资金可直接与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合作开展省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工作。

  第九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工作。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可以向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申请合作;省科技厅、财政厅择优确定合作金融机构。

  第十条 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认定的合作金融机构,由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按规定程序在该金融机构设立省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并根据金融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贷款工作情况,定期调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在省及各地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的基础上给予10倍及以上放大贷款授信,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基础上予以一定的利率优惠。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及各市、县(区)风险补偿资金规模,以及与合作金融机构商定的贷款规模等,每年核定各市、县(区)的贷款控制额度。

  第十三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根据企业规模和创新水平,建立差别化的风险分担机制,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省风险补偿资金、地方风险补偿资金、合作金融机构各自分担的具体风险比例,由有关合作协议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省风险补偿资金同时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省级合作资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总体方案另行研究制定江苏省合作实施方案。

  第四章 支持对象

  第十五条 合作金融机构的授信贷款重点支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内企业,备选企业库内企业应符合《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暂行办法》(苏科高[2012]402号)及省有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标准条件。申请授信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企业和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六条 合作金融机构的授信贷款主要用于扶持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其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技术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领先;

  (二)拥有作为申报项目依托的自主知识产权;

  (三)项目实施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已完成研究开发,技术成熟度高,具备产业化生产的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 合作金融机构的授信贷款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一)省级以上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园区内的企业;

  (二)国家、省及地方各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资助对象所创办的企业;

  (三)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十八条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年受托发布贷款项目申报通知,明确贷款项目的申报及组织要求。

  第十九条 授信贷款项目申报材料一般包括:

  (一)贷款(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项目情况的佐证材料(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技术报告、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