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财规[2014]36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22
摘要:省风险补偿资金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在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并作为国家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工作的省级合作资金。

  (五)项目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商标专用权证书、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及新药证书等);

  (六)与申报项目和企业有关的其它佐证材料(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主管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科技局(科委)、财政局及合作金融机构根据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发布的申报通知和要求,开展贷款项目的组织、评审及推荐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受理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并定期将放贷情况上报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贷款的项目,合作金融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贷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对批准贷款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配合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或地方科技局办理相应的自主知识产权质押或其他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项目首次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个贷款项目续贷次数不超过2次,续贷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风险补偿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科技局、财政局、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合作金融机构应共同做好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中,各市县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贷款项目进展情况的日常跟踪管理,协调各方共同推进项目实施,及时向省科技厅、财政厅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合作金融机构负责项目贷款后的财务监管。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不定期对贷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贷款期内被并购重组的,其还款责任依法由并购重组后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未能按期归还全部贷款本金的,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应负责追偿,项目承担单位对贷款项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经营行为导致项目失败、中止,致使贷款无法归还的,合作金融机构可在启动追偿工作程序后提出风险补偿申请,省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和建议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省财政厅复核确认,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据此办理资金划款手续。

  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的项目贷款风险,按国家相关金融政策办理,财政不予补偿。

  第七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每年对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每年对参与地区和合作金融机构进行考核。对组织管理工作好、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量和贷款额度多、首贷率高、风险补偿率低的参与地区和合作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量少、风险补偿率高的参与地区和合作金融机构,提高其风险补偿责任分担比例,直至取消合作。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各市、县(区)科技局及合作金融机构有权提前追讨项目承担单位的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弄虚作假骗取贷款的;

  (2)违反财经纪律,挪用或挤占贷款资金的;

  (3)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项目实施情况核查,不按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等材料的。

  第三十一条 发生风险补偿的项目及其单位列入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合作金融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记录其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者个人的不良信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31日起施行,原《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3]8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说明

  制定的必要性: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科学长效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效应,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制定依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江苏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直预算单位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号)和省科技厅、财政厅《深入推进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苏科贷)工作实施方案》(苏科高发〔2014]80号)。

  制定过程:会同省科技厅多番调研,几经研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主要制度:《办法》规定,省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省、市县(区)、合作金融机构及项目单位共同承担。《办法》对省风险补偿资金的支持对象、运作方式、项目申报与审核、项目管理与风险补偿、项目管理各方的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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