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06-15
摘要: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06-15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自2018年6月15日起,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本市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机构名称不再使用。

  二、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办公地址和总机号码不变,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800号,总机:021—54679568。

  三、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五、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七、挂牌后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相关文件: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目前税务机构改革正在紧锣密鼓地向前推进。按照工作部署,本市市、区新税务机构将依次完成挂牌工作。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制发《公告》,明确了改革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二、制发《公告》时有哪些考虑?

  为了保障机构改革平稳有序开展,让改革成果尽早惠及所有纳税人,进一步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提升纳税人改革获得感,我们基于尽量减少对纳税人影响,促进纳税人办税体验的不断提升,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与确定性的角度考虑,制发了《公告》。

  三、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务行政执法主体如何变化?

  新税务机构挂牌即意味着税收执法主体发生改变。《公告》明确挂牌后要以新税务机构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开展工作,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要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二是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要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四、新税务机构挂牌后税收业务如何衔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将承继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相关工作。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以及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二)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已受理但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继续办理。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税务证件、资格、证明继续有效。

  五、新税务机构如何为纳税人办理税收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的金税三期核心征管子系统仍需要并行一段时间,为确保相关涉税事项能够有序运转,《公告》明确,新税务机构对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涉税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但统一以新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名称对外开展工作。

  六、对税务机构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如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等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七、纳税人领用的发票和在用税控设备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八、税务机关已印制的税收票证在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挂牌前已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九、税务机关已制发的税务检查证件在新机构挂牌后能否继续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制发的尚在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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