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函发[2005]30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07
摘要:纳税人与上述第(一)款所指直接销售货物行为无关的赠送货物,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穗国税函发[2005]304号      2005-12-07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近期各单位在增值税征收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市局组织召开了税政会议进行讨论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赠送行为的增值税处理问题

  随着销售方式的变化,纳税人在销售过程中赠送货物的形式多种多样。为严格该类行为的增值税管理,营造公平、合理的经营环境,对涉及纳税人经营过程赠送行为的增值税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纳税人与购买方约定购买指定货物或达到约定的购买金额、数量后赠送货物等与直接销售货物行为相关的赠送行为,是纳税人促销经营手段,是销售折扣的一种形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的规定,在销售单据上填列销售和折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的,纳税人可按取得的进货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按最终实现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附带赠送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二)纳税人与上述第(一)款所指直接销售货物行为无关的赠送货物,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二、关于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征税界定问题

  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应按著作权归属确定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付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后,该软件产品著作权仍归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付受托开发软件产品后,该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征收营业税;著作权归属不清的,一律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直销产品经销商"征税问题

  据了解,从事"直销产品"的经营者销售额达到约定数额,领取《营业执照》、并与从事"直销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签订合同,成为"直销产品经销商".其取得的收入一是"直销产品"销售收入,即向生产销售企业购买产品后再向顾客销售;二是介绍顾客向生产销售企业购买产品的代理收入。因此,"直销产品经销商"应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分别核算货物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一并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进出口经营企业代理进口免税仪器、设备处理问题

  经批准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单位委托进出口经营企业代理进口的,由受托方在进口报关单上同时填报委托方名称,将境外发票和进口报关单一并交给委托方据以入账,受托方不需向委托方开具发票,不征收增值税。否则,对受托方不符合代购业务规定的,应按购销行为计征增值税。

  五、关于抛秧盘适用税率问题

  根据《关于抛秧盘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6号)的规定,抛秧盘为塑料制品,且不属于农机的征收范围,应按照17%税率征收增值税。穗国税[1999]735号停止执行,对抛秧盘自2005年1月1日起恢复征税,已免征的税款不再补征。

  六、关于小规模出版企业适用征收率问题

  小规模出版企业取得的书刊、杂志销售收入,应按工业小规模企业征税,适用6%征收率。

  七、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所涉及应缴增值税的计算问题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不再换算"不含税价格",按照: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的公式计算其应缴增值税。

  八、关于一般纳税人丢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

  自2005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对一般纳税人丢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按照《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九、关于纳税人逾期开具发票的问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逾期开具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逾期开具发票可参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逾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处理。

  十、关于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一)《铁路运杂费收据》的抵扣问题

  纳税人取得的《铁路运杂费收据》,可按照《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的规定申报抵扣。

  (二)对取得部分项目不全的公路、内河运输发票的处理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票面对运输项目及金额未作格式规定,运费金额构成项目中的数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等填列不全的情况时有发生。目前,公路及内河运输发票已进行采集比对,在不影响发票唯一性并能按规定采集、报送相关信息的,可暂予以抵扣;如通过比对发现数据有误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各单位在执行上述办法的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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