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7-24
摘要: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发布《湖北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的公告[条款修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2013-7-2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其他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2.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5年01月20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三款已修订,具体修订请看正文标注。删除第五条。删除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文书受理岗意见’栏签署意见后,报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


  为规范全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管理,现将省国家税务局、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制定的《湖北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北省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税屋提示——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修改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境内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第三条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

  第四条 纳税人签订的技术合同,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后,开具加盖“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以下简称‘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加盖“湖北省技术性收入核定专用章(以下简称‘核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三联)。

  第五条 [条款废止]未经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纳税人在首次申请办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资格备案手续时(今后发生的同类业务不需再次备案),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提供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二)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

  (三)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

  (四)加盖核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第二联)。

  第七条 [部分废止]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对纳税人的申请备案资料进行审核。资料齐全、填写完整、相关资料已按规定加盖“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和“湖北省技术性收入核定专用章”,即为已获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登记,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文书受理岗意见”栏签署意见后,报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

  [条款修订]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后,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意见”栏签署意见,通知文书受理岗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备案登记信息,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申请备案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税屋提示——将第七条第二款“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后,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办税服务厅负责人意见栏’签署意见,通知文书受理岗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备案登记信息,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申请备案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修改为:“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在《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文书受理岗意见’栏签署意见后,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备案登记信息,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并将申请备案资料原件退还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条款修订]纳税人提交的申请备案资料填写不完整的,应当场通知纳税人补正;纳税人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的,或纳税人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未按规定加盖印章的,应将申请资料退还给纳税人,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税屋提示——将第七条第三款“纳税人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的主要内容为技术服务或技术咨询的,或纳税人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未按规定加盖印章的”修改为:“纳税人提交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未按规定加盖印章的”;将“告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修改为“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条 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享受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第九条 纳税人应按合同将以下资料整理装订后留存备查:

  (一)《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登记表》;

  (二)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信息表》;

  (三)加盖核定专用章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第三联);

  (四)加盖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五)银行收款回单复印件;

  (六)发票复印件。

  第十条 各县市区国税部门按减免税年度清算的工作要求进行清算,清算重点内容为:

  (一)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应税和减免税收入,重点核实纳税人提供的《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中应免税销售额与纳税人申报的免税销售额是否一致;

  (二)纳税人提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核实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否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三)纳税人提供的每次开具发票所对应的银行收款回单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技术性收入核定证明单》(第三联)情况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说明情况;

  (四)纳税人是否分别核算免税项目和非免税项目。

  (五)纳税人留存备查的技术合同是否按本规程第三条规定加盖相关印章。

  第十一条 清算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清算结果做好下列工作:

  (一)企业增值税减免税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不需另行报备;

  (二)清算中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需取消免税资格的,税源管理部门制作《取消备案类减免税通知单》传递至税政科,税政科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传递给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在征管软件中取消纳税人增值税减免税备案,并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根据《征管法》相关规定追缴应纳税款。

  第十二条 本规程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附件1《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表》第52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同时废止。

  自本规程施行之日起,全省启用统一的登记专用章和核定专用章(见附件1)。《武汉市技术合同登记站一览表》(见附件2)中武汉市各技术合同登记站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必须统一加盖“湖北省技术性收入核定专用章4200-06”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略):

  1.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专用章和核定专用章印模 一览表

  2.武汉市技术合同登记站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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