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财税[2016]51号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税局 重庆市地税局 重庆市科委 重庆市经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5-09
摘要:企业承担省部级 ( 含 ) 以上科研项目的 ,以及以前年度已 鉴 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 ,不再需要鉴定 。市级、区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或经信委立项的科研项目 ,由立项部门在次年2月底前统一或 分户向同级税务部分提供项目清单 。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税局 重庆市地税局 重庆市科委 重庆市经信委关于进一步明确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财税[2016]51号       2016-05-09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委、经信委:

  为全面贯彻落实研发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业技术创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16]5号)的有关规定 ,现就贯彻 执行企业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

  一、备案管理

  企业应在不迟于年度汇算 清缴纳税申报时 ,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和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进行备案 ,企业2015年度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在加计扣除时实行备案制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时 ,科技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的鉴定 意见不作为 受理备案的 必备要件。

  二、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究 开发费 用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 ,每年8月中旬前对企业 的备案资 料和留存备查资料进行核查 ,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 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 ,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在8月底前批量转请当地科技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 转请文书格式见附件1),并向企业出具研究开发项 目异议告知书》 (见附件 2)。市科委或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应当在10月底前组 织专家集中鉴定并将鉴定意见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 。

  企业承担省部级 ( 含 ) 以上科研项目的 ,以及以前年度已 鉴 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 ,不再需要鉴定 。市级、区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或经信委立项的科研项目 ,由立项部门在次年2月底前统一或 分户向同级税务部分提供项目清单 。

  三 、工作机制

  各相关单位要强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工作的沟通与协作 ,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 ,共同做好对企业的政策宣传 、学习、培训和辅导,研究推进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工作措施 ,定期进行数据统计分析 ,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 本通知自2016 年1月1日起执行 。

  附件 :

  1.税务局关 于转请对研究 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

  2.研究开发项目异议告知书  

  附件1

税务局关于转请对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

  (2015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鉴定适用)

  (科技主管部门名称):

  我局对(企业名称)等户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存在异议,特转请贵单位出具鉴定意见。

  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清单

  企业名称l研究开发项目名称|异议内容|备注

  注:

  1.企业有多个研究开发项目的,需逐项填列异议内容。

  2.异议内容按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填列:

  (1)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

  (2)项目是否通过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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