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1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11月2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部分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省内通办是指由四川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可在本公告授权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 省内通办业务范围包括3大类12个涉税事项(详见附件1): (一)税务登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等税务登记事项。 (二)优惠办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部分或全部免除纳税义务等涉税事项。 (三)宣传咨询。为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宣传咨询服务、表证单书领取等相关事项。 三、省内通办的方式 纳税人可选择本公告授权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2)办理省内通办业务,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涉税资料。 四、纳税人在办理省内通办涉税事项过程中,其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 五、省内通办事项受理,应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印章。 六、本公告自2016年1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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