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税稽处[2019]11号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1-28
摘要:原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自2017年1月开业起至7月均为零申报,自2017年8月起突击大量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仅产生少量应征税款,且在2018年1月申报后直接失踪走逃,存在申报异常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稽处[2019]11号      2019-1-28

佛山市思力友不锈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经我局于2018年5月3日至2018年12月17日对你公司2017年1月4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属失踪走逃的商贸企业,具备发票异常、申报异常、资金流异常、企业注册经营情况异常等异常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的有关规定,组成综合优势证据认定你公司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604份,涉及发票金额235,050,798.02元,税额39,958,635.45元,价税合计275,009,433.47元。

         检查人员认定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原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发票领购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发票开具信息明细表、发票认证结果,发现你公司于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向无锡、佛山等地大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604份,涉及发票金额235,050,798.02元,税额39,958,635.45元,价税合计275,009,433.47元。另有金三系统全景一户式的进销比对查询截图,证明你公司接受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开具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名称不一致,存在发票异常情况。

         (二)原佛山市禅城区国家税务局石湾税务分局提供的你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自2017年1月开业起至7月均为零申报,自2017年8月起突击大量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仅产生少量应征税款,且在2018年1月申报后直接失踪走逃,存在申报异常情况。

         (三)你公司(账号:801101000872131502)、郑丽如(账号:6228481396706392272)、刘三岩(账号:6228460090023563716)等公司和个人的银行流水记录,证实你公司自开业经营至今没有与上游企业进行资金结算,且与下游受票企业存在资金回流情况。

         (四)你公司注册地址的现场笔录、现场勘察照片和出租方的询问笔录,发现该单元内没有办公设备,没法联系你公司人员,出租方从未见过你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林美清。

         (五)原佛山市禅城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复函资料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没有社保购买记录,推断该公司没有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经营条件。

         (六)佛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周畅的个人情况复函,证明周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湖北省公安机关网上追逃。

         (七)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禅城区税务局提供的说明,证明你公司无法联系、失踪走逃。

         证据资料(四)、(五)、(六)、(七)证实你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情形。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法发[1996]30号)第一条第一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你公司于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期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604份,涉及发票金额235,050,798.02元,税额39,958,635.45元,价税合计275,009,433.47元。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19号)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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