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非居民企业境外重组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胡海啸 王瑛 刘宜文 人气: 时间:2021-08-27
摘要:当税务干部逐步拆解重组业务,厘清股权转让路径,还原业务实质,再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复杂的非居民企业涉税难题也就迎刃而解。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针对某非居民企业境外重组的案例,开展了数月调查和数轮谈判,最终认定该非居民企业境外重组涉及的股权转让,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入库企业所得税税款600多万元。在处理这一案例的过程中,税务干部深刻认识到,解决复杂的非居民企业涉税难题没有捷径可走,拆解重组业务、梳理股权转让路径、逐步分析判断,这样的“笨办法”其实更有效。

  案例:这个重组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甲公司是一家位于青岛市的外商独资企业,原投资方为境外C公司。因境外集团重组,C公司被原持有其43.31%股权的境外母公司B公司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后,C公司不再存在,该境外吸收合并导致甲公司股东变更为B公司。

  2020年底,甲公司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同时,甲公司认为此次境外吸收合并过程中,B公司并未向C公司支付对价,且吸收合并前,B公司、C公司共同受境外A公司的控制。此次境外重组是为整合资源、提高集团的管理运营效率,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基于此,甲公司提出就其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税务部门根据企业提交的境外股东吸收合并协议、集团重组前后股权架构图等资料开展调查,深入剖析了集团重组前后的股权架构,梳理出涉及境内甲公司的关键股权变化过程,却得出了不同的意见——此次集团重组导致的甲公司股权变更不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分析:拆解重组业务,厘清股权转让路径

  根据企业提供的集团重组前后的股权架构图,本次非居民企业的集团重组可视为两步,需要分别做出判断。

  第一步,A公司将其持有的C公司56.69%的股权转给B公司,转让后B公司持有C公司100%股权。甲公司是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转让C公司股权,实际上导致了A公司间接转让了甲公司的股权。由于本次重组的过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六条的规定,具有合理商业目的,A公司间接转让甲公司股权的行为,无须在中国境内缴税。

  第二步,B公司吸收合并C公司,同时甲公司100%的股权也转让给B公司,即甲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由C公司变为B公司,应认定为直接股权转让。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C公司将其持有的居民企业甲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的行为,应当在中国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那么,这笔重组业务涉及的股权转让究竟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的股权收购交易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除了要符合59号文件第五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即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也就是“母转子”的情形。但是,甲公司的股东由C公司变为B公司,属于“子转母”,不符合59号文件规定的条件。税务机关据此判断,这次非居民企业境外重组涉及的我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经过多次的沟通,C公司最终认可了税务部门的处理意见,同意就境外重组事项引起的我国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行为在中国境内缴税。

  思考:解复杂涉税问题,可“化繁为简”

  C公司转让甲公司股权的业务看似复杂,涉及三家境外非居民企业、两次股权划转。甲公司提出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理由看起来也比较合理。但是,当税务干部逐步拆解重组业务,厘清股权转让路径,还原业务实质,再结合我国的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复杂的非居民企业涉税难题也就迎刃而解。

  其实,很多复杂的非居民企业涉税难题都可以这样来解。对于税务干部来说,在解决复杂涉税事项时,应当重视基础性工作,比如从多渠道获取信息,全面了解非居民企业的交易情况,并基于这些信息做好业务实质的还原,化繁为简,破解难题。对于纳税人来说,就复杂涉税业务适用税收政策时,同样需要在明确交易实质的基础上,关注相关政策的具体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再作出合理的税务处理。

  判定交易实质非常关键<作者:胡海啸 整理>

  ■跟帖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税政二科科长王安石:

  非居民企业境外并购重组交易日益复杂,对税务干部分析、判定交易实质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判定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应结合相关文件规定和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股权转让比例、转让方向、转让目的等因素后再作出认定,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青岛正业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姜涛:

  对于跨境集团重组事项,做好税务安排、规避税务风险十分重要。2015年7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交易的具体执行问题,同时不再设定强制性的报告义务。但是,对于间接转让中国应税财产的交易,还是鼓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主动向税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确保税务部门全面了解交易实质,做出准确判断,以免引发涉税争议。

  ◎青岛福库电子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陈绪忠:

  近年来,涉税业务办理的便捷性大幅提高,税务部门的政策辅导也为企业提供了税收确定性。企业在享受税收便利的同时,更应当增强自觉遵从税法的意识。当境外股东发生变化时,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工作。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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