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市国税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同期资料准备的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现就2015年同期资料准备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准备和保存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达到2亿元人民币或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达到400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和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2、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的企业。 3、2008年1月1日以后结案的转让定价调整案件,处于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跟踪管理期内的企业。 4、跨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承担单一生产(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分销或合约研发等有限功能和风险并在当年出现亏损的企业。 5、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的企业。 二、同期资料的时限要求: 1、准备时限: (1)符合上述准备同期资料条件1、条件2的纳税人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同期资料准备,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 (2)符合上述准备同期资料条件3、条件4和条件5的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20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 如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保存时限: (1)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2)企业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三、同期资料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同期资料的内容主要包括五大类: 1、组织结构 2、生产经营情况 3、关联交易情况 4、可比性分析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针对以上工作事宜,各纳税人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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