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9-19
摘要:纳税申报类省内通办事项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方式办理的涉税业务;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和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不纳入省内通办范围。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在3类12项省内通办事项基础上,将省内通办办税事项增加至6类50 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是指在不改变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不改变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的前提下,黑龙江省地税系统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在本省范围内为纳税人提供不受主管地税机关区域限制的办税服务。

  二、纳税人可以在本省范围内自主选择任何一个地税办税服务场所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三、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范围包括:

  (一)税务登记类。1.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2.自然人信息登记;3.自然人信息变更;4.补充信息采集;5.“一照一码”信息变更;6.存款账户账号报告;7.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二)申报纳税类。1.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2.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3.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4.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5.自然人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6.生产、经营纳税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7.印花税申报;8.车船税申报(单位纳税人);9.城市维护建设税申报;10.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11.教育费附加申报;12.地方教育附加申报;13.房产税申报;14.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15.资源税申报;16.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17.扣缴车船税申报;18.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19.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20.工会经费申报;21.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三)优惠办理类。1.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2.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3.房产税优惠备案;4.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5.土地增值税优惠备案;6.资源税优惠备案;7.车船税优惠备案;8.印花税优惠备案;9.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10.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11.地方教育附加优惠备案。

  (四)证明办理类。1.完税证明开具(表格式);2.完税证明开具(文书式);3.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4.完税凭证换开。

  (五)宣传咨询类。1.涉税信息咨询;2.表证单书领取;3.宣传资料发放;4.涉税公开信息查询;5.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查询;6.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出具。

  (六)其他事项类:个人所得税软件申报密码重置。

  四、纳税人在办理省内通办办税事项时,按规定需要提交相关纸质资料的,应向受理地税机关提交。

  五、纳税申报类省内通办事项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方式办理的涉税业务;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和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不纳入省内通办范围。

  六、纳税人需要进一步了解省内通办涉税事宜的,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咨询电话或到办税服务场所现场咨询以及登录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hljtax.gov.cn/tax/ww/index.html)进行查询。

  新增办税事项省内通办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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