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政办发[2014]130号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0-28
摘要: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对于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加地方可用财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开展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4]130号        2014-10-28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营业税专项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营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营业税征收管理,对于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增加地方可用财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改革已经逐步走向深入,交通运输、生产性服务业、邮政通信等行业已经先后实行“营改增”,建筑业、房地产业、生活性服务业等所有营业税行业也将在近两年内全面实行“营改增”。现阶段开展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是规范营业税征管秩序、打击偷逃税行为、大力组织营业税收入、做大营业税税基的重要举措,同时也为下一步顺利推进“营改增”改革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泰州市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专项清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监察局、住建局、审计局、建工局、地税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孙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蔡德熙、佘元原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泰州地税局。专项清理期间将专门成立工作小组,市财政、监察、住建、审计、建工等部门要抽调骨干力量参加专项清理工作小组,会同地税部门做好专项清理工作。各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营业税专项清理工作。

  三、清理内容

  (一)建筑工程项目营业税

  1.清理对象: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包括所有总包方和分包方)。各地要认真审查工程项目立项、施工许可证发放、竣工决算资料和地税工程项目登记等信息,以建设单位为抓手,全面排查辖区内建筑工程项目是否按规定办理项目登记,施工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建筑营业税。排查的重点对象是铁路公路工程、行政事业单位工程、政府融资平台工程、绿化工程、水利工程、小城镇建设工程、新农村建设工程、乡镇(农村)房地产开发工程、土地复垦工程、大型装饰装修工程等。

  2.审核内容:对建设单位重点审核以下内容:①工程项目是否已经办理项目登记,项目登记金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追加或变更投资金额的情形;②工程项目涉及的总包方和分包方;③工程形象进度和工程款支付进度,工程款项已经支付的是否按规定取得本地建筑业发票,是否存在以白条、行政事业性收据、增值税发票或者异地建筑业发票入账的情形;④是否存在提供“甲供材”的情形。对施工单位重点审核以下内容:①是否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项目登记,项目登记金额是否准确;②是否按照“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对约定收款时间不明确的BT、BOT等项目是否按照“应税行为完成时间”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申报缴纳营业税,是否按规定及时开具本地建筑业发票;③对“甲供材”是否按规定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

  (二)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

  1.清理对象:辖区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及发生销售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2.审核内容:①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是否存在隐瞒应税收入少缴营业税或者延迟缴纳营业税的现象,重点关注房地产企业收取款项是否及时入账、各期申报计税依据是否小于主营业务收入与预收款增加额之和、发票开具进度与营业税申报进度是否一致;②乡镇、农村商品房开发(包括小产权房开发)项目是否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③营业用房或者土地权属发生变更的,销售(转让)方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或者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重点关注国有(政府)资产调拨、关联企业之间资产划转、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投资人等行为是否依法履行营业税纳税义务。

  (三)服务业和文化体育业营业税

  1.清理对象:辖区内有偿提供服务业和文化体育业营业税劳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2.审核内容:①提供学历教育的学校取得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②各类少年宫、补习班、兴趣班、驾校等非学历教育职业培训机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③行政事业单位取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④提供房屋出租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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