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建房[2016]203号 广东省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9-28
摘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地税局、工商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通信管理局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县的监督和指导。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诉受理等制度,开展联合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粤建房[2016]203号      2016-9-28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管局)、发展改革局(委)、地方税务局、工商局、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按照《意见》的要求,釆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加强房地产中介市场监管。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强化房地产中介管理职责,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和房地产中介人员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做好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工作,应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办理备案所需提供的资料。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通信、工商等主管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或及时通过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交换信息,对已备案的中介机构在办理房源核验、合同网签、工商注册登记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公示备案和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名单,引导群众选择备案的中介机构,防范交易风险。

  三、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价格、通信、金融、税务、工商行政等主管部门,加快建设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及时将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入信用管理平台,并向社会公开。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地税局、工商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通信管理局将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强对市、县的监督和指导。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投诉受理等制度,开展联合检查,及时研究解决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房地产中介行业健康发展。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2016年9月28日

标签: 房地产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