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7]4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增值税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2-12
摘要:省、市级税务机关主要从宏观层面进行分地区、分行业、分企业分析预警,定期通报有关数据信息,县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上级通报的数据,结合本地实际,再进行进一步的测算分析,并针对筛选出的异常企业进行评估处理。

  (三)运用税负分析法,加强对税负异常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监控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充分收集经验数据的基础上,参照本地同行业规模或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筛查税负异常企业,查明原因。对长期税负偏低或税负与同期、邻期相比变化较大的纳税人,要实施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有偷骗税嫌疑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运用收购发票抵扣比率分析法,加强对比率异常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监控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分行业设置收购发票最高抵扣比率预警线,对收购发票抵扣比率明显高于行业预警线或与同期、邻期相比变化异常以及抵扣税额与销售额增减变化不匹配的企业,要深入实地进行核查,发现纳税人有虚开收购发票嫌疑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依托信息化,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的增值税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加强农产品经销、加工行业税收管理的各项措施与深入推行运用《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系统》和《增值税抵扣凭证分析监控系统》结合起来,提高管理效率。

  (一)通过《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系统》,按月对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对象信息进行归集和分析,确定监管重点,开展纳税评估,遏制向非农产品生产者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的行为。

  (二)通过《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系统》中付款方式、开票时间、开票数量、开票价格、售货人身份证异常等分析指标,监控企业是否存在虚构经营业务、虚增收购价格等虚开虚抵行为。

  (三)定期从《增值税抵扣凭证分析监控系统》下载滞留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对涉及农产品经销、加工企业的滞留票信息逐份开展核查,防止其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从事农产品经销业务的其他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时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虽取得却不申报抵扣,而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多抵扣税款情况的发生。

  (四)定期对农产品经销企业销售货物开具的普通发票信息按照购货方归集统计,购货方属本辖区管辖范围内的,主管税务机关要进行延伸核查,查看购货人是否存在属于一般纳税人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取得普遍发票多抵扣税款情况,不是本辖区管辖范围内的,要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有关税务机关。

  五、建立综合分析预警机制

  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上下联动的综合分析预警机制,对农产品经销加工企业销售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税负、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普通发票抵扣额、抵扣比例等情况进行严格监控,实行定期分析、通报和反馈。

  (一)分地区预警

  省、市级税务机关应分单位测算分析所有农产品经销加工企业销售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税负、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普通发票抵扣额、抵扣比例等情况,定期通报。

  (二)分行业预警

  省、市、县级税务机关应分行业测算出农产品经销加工企业销售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税负、农产品收购发票及普通发票抵扣额、抵扣比例等情况,确定并定期通报行业抵扣比率、行业税负预警值标准。

  (三)分企业预警

  省、市、县级税务机关应运用《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系统》和分地区、分行业预警信息,定期分析农产品经销加工企业的销售额、应纳税额、进项税额、税负、收购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抵扣额、抵扣比率等纵向、横向增减变化情况,确定重点企业,实施纳税评估。

  省、市级税务机关主要从宏观层面进行分地区、分行业、分企业分析预警,定期通报有关数据信息,县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上级通报的数据,结合本地实际,再进行进一步的测算分析,并针对筛选出的异常企业进行评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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