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政办[2009]69号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市财政局源头扣缴财政供养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02
摘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单位应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宣传解释工作,向每个纳税人讲明政策,依据政策履行纳税义务。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市财政局源头扣缴财政供养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意见》的通知

廊政办[2009]69号        2009-09-02

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廊坊市财政局、廊坊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市财政局源头扣缴财政供养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

廊坊市财政局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由市财政局源头扣缴财政供养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确保个人应缴的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鉴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已全部实行财政直接银行化发放,经研究决定,由市财政局对各单位工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实行源头扣缴。为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各单位应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宣传解释工作,向每个纳税人讲明政策,依据政策履行纳税义务。

  二、市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对各财政供养单位财务人员进行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培训。从2009年9月起,由各单位利用工资统发软件自行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月将个人所得税数据与其他工资变动手续一并报送财政局,财政局汇总处理后实行源头扣缴。

  三、对各单位用其它资金直接发给单位工作人员的津贴、补助及其它收入,在资金发放前各单位必须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主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凡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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