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财行罚决字[2022]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07
摘要:根据罗平九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2020年和2021年1-6月业务报告清单,2020年你签字出具审计报告582份,2021年1-6月你签字出具审计报告276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云财行罚决字[2022]15号       2022-04-07

  当事人:彭*芳

  身份证号码:530103****09190384

  注册会计师证书编码:53****590015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1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1]9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1年全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1]25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云财监[2021]20号),本机关和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检查了罗平九龙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的执业质量。经查,你签字出具的部分审计报告的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一)你超出胜任能力执业,不能合理保证执业质量

  根据罗平九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2020年和2021年1-6月业务报告清单,2020年你签字出具审计报告582份,2021年1-6月你签字出具审计报告276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二)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省***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2020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九龙第〔2021〕S329B号),审计收费8.8万元

  1.银行存款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云南省***中心医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该医院)货币资金期末余额10,748.45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84%。检查中发现,该医院银行账户共19个,只函证了2个账户余额6,044.83万元,其他17个账户余额4,703.62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未对应收账款实施函证程序。该医院应收账款期末余额10,385.4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3.71%。检查中发现,明细表按款项性质编制无具体欠款单位,未执行函证及替代检查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三条的规定。

  3.存货监盘不到位。该医院存货期末余额1,900.44万元。检查发现,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未收集和核对明细表,抽盘记录无法与账面记录核对,不能证明余额的正确性、完整性。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4.未对长短期借款实施函证程序。该医院长期借款期末余额112,768.2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68.3%;短期借款期末余额31,900.0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19.32%。检查发现,未对长短期借款进行函证,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未关注长期借款明细中出现两笔负数的异常情况,其中:红河州财政局-165,480万元,红河州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15,582.24万元,金额合计-181,062.24万元,绝对值占负债总额的109.66%;未对本期增减情况进行检查,未检查借款合同和银行凭证等。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该医院在建工程期末余额204,852.2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73.14%。检查发现,只编制了明细表,未执行任何审计程序,无实质性审计工作的相关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6.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该医院预付账款期末余额17,018.63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6.08%;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2,783.48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0.99%。检查发现,对预付账款——内部机构“滇南中心医院项目指挥部”欠款16,953.44万元未进行抵消,未执行有效的审计程序;未对其他应收款执行函证及替代检查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7.损益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该医院本期收入86,868.46万元、本期业务费用70,426.42万元、本期管理费用11,898.40万元、本期其他费用2,770.92万元。检查发现,只编制了明细表,未执行任何审计程序,无实质性审计工作的相关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8.应交税费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该医院应交税费期末余额1,646.57万元。检查发现,对明细表中含“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1,520万元的异常情况未关注,只编制了明细表,未执行任何审计程序,无实质性审计工作的相关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罗平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九龙报审字〔2020〕第460号),审计收费1.2万元

  1.取得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持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具体如下:(1)罗平县**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罗平**)现金流量表中“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为-6,658.32万元,“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为-1,800万元,对单项现金流入出现负数的重大错报情况未进行关注,也无相关审计程序。(2)罗平**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21,182.6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99.38%,其他应收款项内容为基本建设或扶贫项目借款,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关于流动资产的判定条件,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导致会计报表出现错报。(3)罗平**长期借款期末余额113,047.74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99.38%,审计工作底稿中期末审定数为134,047.74万元,与明细表余额合计113,047.74万元不一致,未核对差异并检查原因。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未执行持续经营审计程序。检查发现,罗平**上年度及本年度无任何收入、也未发生人工成本等相关必要费用,未对公司连续停业状态持续经营假设是否适当实施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六条的规定。

  3.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罗平**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121,182.61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99.38%。检查发现,收到的回函金额与账面余额不一致,未对差额情况追加审计程序,也未执行替代检查和减值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云南**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九龙报审字〔2020〕第094号),审计收费0.1万元

  1.未对银行账户实施函证程序。云南**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货币资金期末余额8.37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10.25%。检查中发现,未对银行存款进行函证,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2.固定资产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云南**固定资产期末净值33.64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1.19%。检查发现,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也未对固定资产进行监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云南**本期营业收入55.42万元。检查发现,未进行分析性复核,未检查劳务合同及合同完工进度,未实施截止测试,收入确认的审计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销售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云南**本期销售费用39.12万元,占收入总额的70.59%。检查发现,未实施分析性复核,未实施截止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五)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师宗县****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九龙报审字〔2020〕第055号),审计收费1.2万元

  1.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撑发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师宗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师宗****)账面实收资本1亿元,未检查股东出资是否与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一致;未检查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师宗****其他应收款余额5,000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6.54%,明细表反映年初数1,000万元,本年增加数4,000万元,本年减少数为0,年末余额5,000万元,凭证抽查记录2019年7月31日已归还3,000万元,对抽查发现的异常情况无对应的审计程序和检查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长期股权投资审计程序执行不充分。师宗****长期股权投资期初审定数4,950万元与资产负债表期初数5,950万元,差异1,000万元,未对差异进行检查和说明;期末余额中师宗县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0万元、曲靖市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元,未实施函证程序,未说明原因,也未执行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4.营业收入审计程序不充分。师宗****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额42万元,未进行分析性复核、截止测试,无凭证抽查记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未编制其他事项底稿。审计工作底稿无现金流量表、期初余额、持续经营事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及其他重要事项等审计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31号——首次审计业务涉及的期初余额》第六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第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六)你签字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双柏县**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九龙审第〔2021〕S016B号),审计收费0.6万元

  1.获取的审计证据不能支撑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双柏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柏**)固定资产期末净值1,699.94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41.15%,未取得被审计单位盘点表,也未执行监盘程序,未检查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未检查固定资产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期末余额1,560.50万元,占所有者权益的55.79%,无相关审计工作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2.未对存货实施监盘程序,未进行计价测试。双柏**存货期末余额1,086.32万元,占期末资产总额的26.30%,未取得被审计单位存货盘点表,编制的“存货监盘报告”无实质性内容,未实施存货的计价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3.短期借款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短期借款期末余额850万元,占期末负债总额的63.74%,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的规定。

  4.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双柏**主营业务收入4,255.67万元,未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和截止测试;凭证抽查金额5.37万元,抽查比例仅为0.13%。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5.往来项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双柏**预付账款期末余额529.15万元,函证比例仅为4.21%,其余未实施函证或替代程序;预收账款本期发生额206.38万元,仅抽查了一笔会计凭证4.97万元,抽查比例为2.41%;应收账款审计工作底稿勾稽关系错误,其中:审计工作底稿记录昆明龙志包装有限公司期初余额258.52万元,本期无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36万元,期末余额294.52万元,期末实际余额应为222.52万元;审计工作底稿记录中国船舶工业贸易昆明公司期初余额123.07万元,本期无借方发生额,贷方发生额66.01万元,期末余额189.08万元;期末实际余额应为57.05万元。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执业质量检查报告、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底稿、相关审计工作底稿、检查问询与记录等证据证实。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云财行罚通字〔2022〕28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拟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7号)第七十条第一款“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云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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