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1]5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6-11
摘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应根据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703号)文件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确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1]56号             2001-06-11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各地反映,要求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确认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认定应根据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印发的《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实施办法》(浙经贸资源[2001]703号)文件执行。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6月1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